下班騎車回家的A在途中不幸被酒駕開車的B撞上,造成A全身多處骨折。沒想到A事後多次電話聯絡B要討論賠償的事,B都不接手機或直接關機;A到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日B也避不出面。A後來更發現,B的房子竟然都已經設定了高額的抵押權。
面對B避不出面,甚至脫產的行為,A除了起訴等待判決確定外,有沒有其他的方式可以先保障他的權利呢?
訴訟為了追求謹慎、正確的結果,難免耗費較長時間;然而,有些債務人為了避免敗訴必須賠償、給付債務,會在還沒起訴前,或趁著訴訟期間,隱匿、處分自己的財產,當債權人日後勝訴確定時,債務人名下已經沒有任何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使得債權人無法得到應有的賠償。為了避免這樣的情形,確保債權可以被清償,民事訴訟法設計了保全程序的制度[1],當事人可以藉由保全程序來暫時性的保障自己的權利,其中,最常用到的就是「假扣押」,以下簡單介紹假扣押制度。
假扣押是指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請求的給付是可以變更為金錢時(例如請求給付手機100支),如果擔心債務人日後可能沒辦法給付或給付有困難,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可以在起訴前或訴訟中,向法院聲請暫時扣押債務人的財產,禁止債務人在一定期間處分財產,以維持債務人財產的制度[2]。
假扣押的「假」一字,很容易讓大家誤會,以為是假的扣押,不是真的扣押,事實上假扣押是真的禁止債務人處分財產,「假」這個字其實是暫時、臨時的意思[3]——在一定期間暫時將債務人的財產扣押,以確保債權。民事訴訟法中假處分[4]、假執行[5]的「假」,也都是暫時的意思。
既然假扣押是保全債權的制度,因為保全債權會限制債務人的權利,就必須要有保全債權的必要性,法律上稱為「假扣押的原因(必要性)」,也就是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提到的「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6]」。簡單來說,如果擔心日後可能無法強制執行或很難執行,就有保全債權的必要性。
至於哪些情形可能會被認為是「日後可能無法執行或很難執行」呢?例如:
以上情形都可能會被認定符合假扣押的原因,但也不是以這些情形為限,法院還是會綜合判斷有沒有假扣押的必要。
如果有這樣的情形,債權人可以向法院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的原因(例如因為雙方的借貸契約,或是因為對方的侵權行為而請求損害賠償等),以及上述假扣押的原因(必要性),請求法院准許假扣押聲請[10]。
為了彌補訴訟制度耗時,避免債務人趁隙脫產,因此假扣押制度有著緊急性、隱密性的特色——由債權人單方面向法院書面聲請,不會開庭,也不會讓債務人陳述意見,沒辦法像一般訴訟程序,法院經過雙方交鋒辯證後所產生的心證那麼肯定堅強。而法院依據債權人一方所提供的證據進行即時調查,如果認為債權人的請求及假扣押原因(必要性)大致有道理但不夠充足,此時,如果債權人表明願意提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的話,法院可以酌定相當金額的擔保金,命債權人提供擔保後才可以進行假扣押。此外,雖然法官認為請求及假扣押的原因已經說明得很清楚,還是可以要求債權人提供擔保金[11]。
必須注意的是,供擔保的前提是債權人已經釋明有請求的原因和假扣押的原因(必要性);如果債權人完全沒有釋明請求假扣押的原因,或是雖然有釋明,但法院認為連「大概可能真實」的程度都未達到,債權人就只想拿一大筆錢作為擔保,去扣押債務人的財產,是不會被法院允許的。法院准許假扣押的標準,還是要回到制度設計的目的——為了防止日後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而不是任意限制債務人的財產權。關於法院裁定准許假扣押的要件,整理如表1:
至於擔保金金額由法院裁量,實務上通常是請求保全金額的1/3,例如聲請假扣押300萬元,擔保金是100萬元,但這不是絕對的標準,法院還是會做通盤的考量。
不過,考量擔保金是一筆不小的數目,為了保障經濟上較弱勢的人,避免無法提出擔保金而被迫放棄聲請假扣押執行的權利,有些情形法律會特別規定擔保金門檻的上限,例如夫妻一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而聲請假扣押,擔保金不可以高於請求金額的1/10[12],因為考量到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一方,常是經濟弱勢的家事勞動者。又例如勞工請求給付工資、職災補償賠償、退休金或資遣費等,對雇主聲請假扣押時,擔保金門檻也是1/10,甚至如果勞工釋明提供擔保對於自己的生計有重大困難,法院不得要求提供擔保[13];這是考量到勞工是經濟能力相對弱勢者,希望減輕勞工的負擔。
案例中,被B酒駕撞傷的A,面對B後續避不出面且脫產的行為時,可以在訴訟前或訴訟中,提出證據向法院說明向B請求賠償損害的原委,以及B有假扣押原因的行為,並陳明願意供擔保,聲請假扣押B的財產,以確保債權,避免日後無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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