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在4月9日於網路拍賣平臺上跟賣家X購買wifi分享器與延長線一組,隔天A收到商品,然而,A在4月16日要使用分享器時才發現有問題,連接網路時手機沒辦法正常連上網站。
A當天分別在平臺及通訊軟體聯絡賣家X,要求退貨、解除買賣契約,賣家X卻說「法律規定的7天不是鑑賞期,不能使用商品,所以如果拆除包裝並使用,而且沒有包裝的話那就不能退貨。」,拒絕A退貨。雖然這樣的回覆也和網路平臺上所標示「必須要有完整包裝始可辦理退貨」的內容相同,但A認為包裝有沒有存在並不影響契約解除權的行使,應該還是可以解除契約、要求退款。
A的主張有理由嗎?7天內可不可以拆開包裝、使用網購商品?沒有原包裝的商品,消費者還可以要求退貨嗎[1]?
註腳
若有使用過網路拍賣平臺購物,一定知道有7天的猶豫期間,無論稱為猶豫期間或鑑賞期,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的規定,網購在7天之內,消費者可以不附理由以及任何費用,以法定方式解除契約[1]。如果在網購碰上像案例這樣的糾紛,要解約退回商品卻遭賣家答覆:「法律規定的7天不是鑑賞期,不能使用商品,所以如果拆除包裝並使用,而且沒有包裝的話那就不能退貨。」因為網購的金額通常都不大,許多消費者可能摸摸鼻子給個一星負評認賠,但賣家所說符合法律規定嗎?(見圖1)
可以。首先,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在特種交易的通訊交易[2](包括本案的網購方式)或訪問交易,消費者在收到商品或接受服務的7天內可以無條件地以書面通知或是退回商品的方式解除契約[3]。正是因為網路購物是在收到商品之前,無法接觸商品實體的交易型態,所以賦予消費者有7天的猶豫期間(鑑賞期)檢查商品,為了檢查的必要當然可以使用商品[4]。此外,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也有規定,為了檢查的必要,或是不可歸責於消費者自身的事由,導致商品毀損,還是可以在7天內無條件解除契約,這個權利仍然存在,並不會因此而消滅[5]。所以賣家X「鑑賞期不可以使用商品」的說詞,並不符合法律規定。
商品如果沒有包裝還是可以退貨。而就包裝是否為商品之一部分或容有爭議,然就法學解釋方法而言,因為雙方交易的是商品,包裝只不過是保護商品不受外力損害而用(例如運送中搖晃),縱使包裝的設計精美,或像是名牌商品的包裝、袋子常成為有價之物,然而,即使如此也只是因為商品本身才能連帶賦予外包裝價值,而無法認為包裝就是商品的一部分,包裝的滅失也無法認為是商品的缺損。既然包裝不是商品的一部分,無法認為包裝不見屬於商品缺損而無法解除契約,退一步來說,縱使認為包裝是商品的一部分,如果為檢查的必要或是跟消費者無關的原因導致包裝不見,仍然可以解除契約[6]。再說,消費者對商品做必要檢查,導致包裝毀損或不見,不應該被認為是可歸責於消費者事由,消費者仍然可以行使契約的解除權。
而法律上解除權的行使是形成權,也就是無需雙方的合意,僅需有權利的一方為意思表示通知即可,所以A可以主張解約退貨,賣家X的拒絕於法律上是沒有效力的[7]。
如果原包裝已經毀損,消費者要負擔包裝的費用。雖然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解除契約確實不需要負擔任何費用,但是,綜合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2退回商品的規定[8],解除契約後還是有必須回復原狀而會產生費用。在原包裝毀損、遺失的情形,就會依照民法第259條第6款規定,因為消費者應返還的包裝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導致不能返還,應償還包裝的價額[9]。所以包裝多少錢,消費者A就必須償還一定的金額給賣家X;當然,也必須由賣家舉證說明包裝的價額,而非漫天開價。
此外,什麼方式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7日法定期間解除契約的「書面通知方式」?有實務認為「以通訊軟體對話」的方式表示解除契約的意思[10],即屬於合法解除契約的書面通知,而不僅限於(存證)信函的方式,這樣的見解也值得注意。
實務認為商品的包裝狀態與賣家寄出時的狀態不同,只需要討論消費者是否應該依民法第259條第6款償還價額的問題,而不影響行使解除契約的權利。回歸消費者保護法的設立,就是為了平衡交易秩序中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不平衡的地位;而在具體案件的法律適用上,司法也確立消費者權利的正當行使,與契約解除後的法律狀態回復中,雙方所必須擔負的責任。透過如此的法律實踐,法律的實效性(effectiveness)方得確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