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的配偶C罹患重病,需要500萬元醫藥費。B見狀,向A建議可以出借醫藥費,但週年利率為50%。A在心急如焚的情況下,只能答應B。雖然C最後康復,但A也因此負上大筆債務。
根據刑法第344條的規定,如果在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的情況下,借錢給別人,然後約定高額的利息、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或其他跟借貸有關的費用,就可能構成重利罪[1]。而這種情況也就是俗稱的「高利貸」。以前面的案例來說,B就是放高利貸的人。
但是以前述案例來說,只有當B取得利息的時候,才會觸犯重利罪,B在還沒有收到利息或其他費用之前,因為重利罪沒有未遂犯的處罰,所以是沒有刑責的。
不過,即使認定放高利貸的B觸犯刑法重利罪,也不表示原本金錢的借貸契約會就此無效[2]。A可以依照民法的規定,作出以下的主張:
依據民法約定利率的規定,超過週年利率16%的部分是無效的,所以債權人對於超過的部分的利息,不能請求債務人支付[3]。所以A可以拒絕給付超過法定利率的34%利息。但是,沒有超過的部分,債權人依然有請求權,所以B可以請求A償還本金,以及16%的週年利息。
民法為了避免讓經濟上的弱勢族群受到剝削,在民法第74條有關於暴利行為的規定。若趁別人處於急迫、輕率或沒有經驗的情況時,而讓別人給付財產,或達成要給付財產的約定,有明顯不公平的狀況,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關於財產的法律行為、或是減輕應該給付的金額[5]。
由於債務人A需要償還高額利息,有切身利益,就是暴利行為條文所謂的「利害關係人」。可以依據民法第74條規定向法院聲請:
若A向法院聲請撤銷與B之間的消費借貸契約,而法院也判決撤銷該契約[6],這時該契約會無效,A、B兩人之間必須回復到沒有簽訂契約的狀況,那麼A仍然應該要將用來支付醫藥費的500萬元還給B。
A也可以向法院聲請減輕利息,而法院在決定減輕的幅度時,並不一定要讓放高利貸的B可以享有16%的利息,也可以將利息減到16%以下[7]。
A如果認為,跟B簽訂的消費借貸契約利率過高,已經是違背了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可以主張這個消費借貸契約自始無效[8]。
然而,即使最後A能主張契約無效,A與B仍然要負起回復原狀的義務,讓這一切彷彿沒發生過。所以,A依舊要將取得的500萬元還給B[9]。不過,法院實務對於契約違反公序良俗的判斷相當嚴格,因為契約違反善良風俗而無效的案例相當少見。
債權人即使放高利貸、甚至有觸犯重利罪之虞,債務人都沒有直接取得該筆金錢的法律依據。不論是將消費借貸契約撤銷、或主張契約無效,都必須將該筆金錢還給債權人。
註腳
劉嘉宏(2018),《高利貸與重利罪的關聯性?》。
雷皓明、張學昌(2018),《貸款有無利率上限?碰到高利貸應如何處理?》。
問答:《民間借貸用「三分利」是合法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