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我們了解我國法律對於多層次傳銷的定義及法規範後[1],接下來帶大家了解一些我國的違法直銷模式,以及違法直銷常碰觸的相關法律。
正常而言,多層次傳銷必須滿足3個要件:(一)介紹他人參加的傳銷行為、(二)多層級的組織性、(三)銷售商品或服務。以下是違法多層次傳銷的思考流程:
符合3個要件法律才會進入判斷是否為違法的多層次傳銷。而最常遇到的問題就是判斷「銷售商品或服務」這個要件時,若不能符合,就會是違法的多層次傳銷行為(或稱變質),也就是一種沒有實質的商品及服務販售,單純靠介紹他人加入會費所獲取的獎金利潤,或是雖然有商品以及服務但是售價顯不合理的情況[2]。
從事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者,我國的法規範明文禁止並將受刑事責任,例如高額罰金的制裁[3]。
正因為合法的傳銷行為必須有銷售商品利益以及會員介紹利益互相支撐,如果缺少介紹人員利益,那充其量只能稱為普通買賣;反之,如果缺少商品販售利益或價格顯不合理,在層層分潤的過程當中,最新或低層的會員將無法永續經營,即一般我們所稱之老鼠會。
直銷在我國法律上稱為多層次傳銷,並規範在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但只有初步對經營方式的定義和禁止違法多層次傳銷做規範,在現實交易手法上,違法招攬會員吸取費用並層層吸收下線,往往不只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其包裝態樣通常會違反其他法令,以下就三種不同行為、規模及財物損失大小分別介紹。(見圖1)
經濟侵害程度較小的當屬一般民法上的民事行為,這種模式通常以保健食品、靈骨塔、有機產品為大宗,此類民事契約原則上可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4]、消費者保護法[5]、民法[6]等法律加以規範。
例如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給予消費者非常寬容的契約終止及解約權利;如是利用通訊或訪問交易,消保法給予7天的無條件退貨解約;民法給予意思表示錯誤或違反誠信原則[7]等保護。
另一種經濟侵害程度較大的商業手法,是以募集公司股票的方式,以股票獲利結合會員加入,使投資人加入成為股東後,以公司未上市不能退股為由,迫使投資人無法退出,只能靠拉進新會員賺取和投入股票資金顯不相當的利潤[8]。
證券交易法為了保護股票交易市場安全,原則上不准公司對於一般無金融背景或知識的民眾以股票私下募集資金[9],此種股票募集與發行受到主管機關的監督,並且僅能對特定機構集資和轉讓[10]。也就是說,雖然私募的股東原則上不能退股這個說法是正確的,但必須建立在一開始私募就是合法的前提下,前述此種違法私募,不但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通常一併構成違反證券交易法[11]的相關法規。
募集高額資金對經濟侵害程度通常巨大,且屬經濟犯罪。這類違法多層次傳銷組織常藉高額收受存款,信託投資基金等方式募集大眾資金,並且結合會員加入的方式,以增加存款利率以及投資報酬率為由,使投資人陷入拿不回本金之陷阱。
此種募集高額資金的傳銷模式,可能涉及銀行法,會被處以徒刑或罰金[12]。
多層次傳銷如構成違法的型態,即違法多層次傳銷,通常其商業手法往往不只牴觸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依據財物損失程度與違反行為的不同,我國法規有不同的管制型態,分別涉及民法、消費者保護法、證券交易法、銀行法,並且訂有相對應的法律效力。建議加入前要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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