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是剛畢業的社會新鮮人,進入職場後第一份工作加入了看似合法的P傳銷公司,繳了7萬元入會費。K獲得第一份薪水後,興高采烈地邀請大學好友L加入,但L總覺得K所推廣的產品怪怪的,基於人情壓力也說不上口,該如何用法律處理這個問題呢?
多層次傳銷包裝的交易行為樣式層出不窮,在上一篇[1]提到了社會上出現的大部分態樣,小則違反民事,大則違反行政、刑事等經濟法規,因此面對違法多層次傳銷,筆者建議讀者可以從三方面法律角度思考。(見圖1)
多層次傳銷企業為了爭取消費者的信任,通常會以公司的型態拉攏消費者加入,並且會以「公司既然合法存在也經過報備,那商業行為必然沒問題」的理由說服消費者投入,但須注意,在我國對於商業組織型態(譬如公司)都是採取形式寬鬆審查,只要滿足公司的設立要件,即可合法登記成立,但切記這並不代表合法的公司必然會做出合法的商業模式。
在第一篇提到,合法的多層次傳銷必須滿足三個要件:介紹他人參加的傳銷行為、多層級的組織性、銷售商品或服務,如果沒有實質的銷售商品,就會涉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2]的問題。
對於「主要」的判斷依據,是以介紹人員的收入是否超過總傳銷商業模式的50%等因素為準,如果超過通常就會被歸類為違法的多層次傳銷[3]。
判斷商品或服務是不是合理市價,主要可參考非多層次傳銷業者的同質性商品;再搭配多層次傳銷事業與非多層次傳銷事業行銷相同或同類商品或服務做比較,以兩者間的獲利率為判斷依據[4]。
消費者首次購買商品後如加入傳銷的體系,即成為傳銷商[5],然而,對於上述的判斷,消費者通常難以事前掌握,通常都須等到權利受損後,經過法院救濟,才能由法院就多層次傳銷企業的財務狀況判斷,因此在簽約前消費者就企業資訊須謹慎掌握,如果不慎簽約了,仍可以依照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辦理解約及終止契約[6]。
書面方式無條件解約,並取回全額商品價金,但應扣除已領取獎金及商品價值減損及運費。
書面方式無條件終止契約,並取回9成價金,但應扣除已領取獎金及商品價值減損。
L社會新鮮人面臨P傳銷公司,應注意:首次加入的會費,是否有換取相對應的合理商品與服務?並且要注意P公司的傳銷模式是不是只有透過收取會費營運而無銷售實質商品?如果P公司只透過拉攏會員的會費分發獎金,已經構成違法多層次傳銷,L應趕緊透過解約或中止離開P公司,避免損害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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