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加盟糾紛被求償鉅額違約金怎麼辦?認識懲罰性違約金

刊登:2020-06-22・最後更新:2022-12-16

案例

A對創業懷著遠大無比的夢想,想先加盟B飲料公司獲得經驗。但心急的A在簽約前沒有多留意加盟契約約款,就與B飲料公司簽訂2年的加盟契約,契約中有一條約定是,如果A違約要賠償B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但在2年期限快到期時,A卻突然接到B飲料公司以存證信函表示:「因為A曾延遲2小時開店、未配合促銷活動已影響企業形象,而且有未依法開立發票的違約行為,必須依照雙方契約約定,賠償懲罰性違約金50萬元。」

但A認為,上述種種行為並沒有嚴重到違反加盟契約,為什麼必須給付如此高額的懲罰性違約金呢?自己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呢[1]

註腳

  1.   本文相關內容曾刊於王瀚誼律師事務所(n.d.),《飲料店加盟糾紛,竟被求償鉅額懲罰性違約金?》,由作者增修後授權法律百科刊登。案例改編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雄簡字第2060號民事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雄簡字第2096號民事判決
本文
圖1 只要違約,就一定會產生違約金嗎?||資料來源:王瀚誼 / 繪圖:Yen
圖1 只要違約,就一定會產生違約金嗎?
資料來源:王瀚誼 / 繪圖:Yen

一、什麼是懲罰性違約金?(見圖1)

在民法的規定中,違約金可以分成兩種[1]:一種是「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是雙方一開始就事先約定好後續損害的賠償價額,若有違約的情況,就以當初約定的金額賠償即可,免於事後再行舉證損害額度的麻煩;另外一種是「懲罰性違約金」,為雙方約定在違約時除了賠償損害外,必須再另行支付一筆金額,具有懲罰的效果,藉此督促雙方會確實履行契約。

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法院實務的見解[2],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如果違約的一方沒有造成另一方的損害,是不能請求的;如果是懲罰性違約金,因為重點是要督促雙方履行契約,所以即使違約的一方沒有造成另一方的損害,依然可以請求懲罰性違約金。

在前面的案例中,B飲料公司與A約定了「懲罰性違約金」,就表示,雙方約定違約的一方,除了必須賠償實際上所衍生的損失以外,還可以額外請求一筆作為懲罰的金額。

二、違約金有上限嗎?如果違約金的金額顯然太高,法院會如何判斷呢?

一般而言,違約金的數額是由雙方自由約定,若雙方都同意違約金的數額,雙方就應受這個金額的拘束。只有當違約金的金額有可能過高時,法院才可以參照契約內容,並且綜合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雙方所受的損失或所獲得的利益,按照職權將違約金酌減至合理的金額[3]。需要注意的是,違約金是否過高,應該由債務人負擔舉證責任[4]

因此,以本文案例來說,當B飲料公司基於上述理由,主張A違約,而必須給付高達50萬元的懲罰性違約金時,法院就可以根據雙方契約的約定,檢視A延遲2小時開店、未即時給予顧客優惠、未開立發票等行為是否已經違約?若有的話,違約金是否有必要到50萬元這麼高呢?

經法院指出,A延遲2小時開店、未即時給予顧客優惠等行為,只是偶發性事件,並非持續性的常態。2年期間發生一時疏漏,可說是人之常情,所以法院不認為A的延遲開店與未給優惠,會嚴重到令社會大眾對B飲料公司的品牌形象產生負面觀感、或是失去信任,而讓A要負擔加盟契約中的違約責任。

但未開立統一發票的行為,確實已經違反稅捐法規,也違反加盟契約中「加盟主應遵守法規」的約定,因此法院認為A未開立發票的行為已經違約,而必須給付違約金。但衡量雙方契約的約定後,法院認為因為A沒有遭到主管機關裁罰、事後也仍然有盡力彌補,所以違約程度,並沒有到賠償50萬元的程度,因而法院依職權將違約金酌減為2萬元,以平衡雙方的利益。

三、結語

回到本文開頭的問題,A的行為其實已經違反了加盟契約的一些內容,雖然並不是非常嚴重的違約,但仍然需要負擔懲罰性違約金。在與企業間簽訂加盟契約時,務必要注意違約金的相關條款,也要注意避免違反契約內容,以免遭到鉅額求償。

註腳

  1.   民法第250條:「
    I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II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2.   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879號民事判決:「按民法第二百五十條就違約金之性質,區分為損害賠償預定性質之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前者乃將債務不履行債務人應賠償之數額予以約定,亦即一旦有債務不履行情事發生,債務人即不待舉證證明其所受損害係因債務不履行所致及損害額之多寡,均得按約定違約金請求債務人支付,此種違約金於債權人無損害時,不能請求。後者之違約金係以強制債務之履行為目的,確保債權效力所定之強制罰,故如債務人未依債之關係所定之債務履行時,債權人無論損害有無,皆得請求,且如有損害時,除懲罰性違約金,更得請求其他損害賠償。」相同見解,可再參考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620號民事判決
  3.   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並可參考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606號民事判決:「惟倘當事人所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為避免違約金制度造成違背契約正義等值之原則,法院得參酌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依職權減至相當之金額。」
  4.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97號民事判決:「約定有違約金者,有債務不履行情事發生時,債權人即不待舉證證明其所受損害係因債務不履行所致及損害額之多寡,均得按約定之違約金,請求債務人支付。如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債務人固得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請求法院減至相當之數額,惟就約定違約金過高之事實,應由主張此項有利於己事實之債務人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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