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債務人隱匿、處分財產的保全程序中,最常用到的就是假扣押[1]。當債權人盡力向法院釋明請求的原因、需要假扣押的原因(必要性),得到准許假扣押聲請的裁定後,究竟要不要查封債務人的財產?如果要的話,要查封哪些不動產、動產?
在法院作出准許假扣押裁定後,債權人必須再向法院的民事執行處聲請假扣押執行,執行的程序才會開始進行。如果債權人沒有聲請假扣押執行,債務人依然可以自由地處分他的財產。因此,如果債權人想確保債權,避免債務人脫產導致日後無法強制執行,接下來就必須聲請假扣押執行。
向法院的提存所提供擔保,在法律上稱為「擔保提存」,是指聲請人將一筆擔保金暫時存放在法院提存所保管。這種擔保制度的目的,是當債務人因為假扣押受到損害時,可以向債權人請求賠償[2]。在聲請假扣押執行之前,通常要先向提存所聲請「擔保提存」。
在剛完成的假扣押聲請程序中,債權人陳述債務人脫產、逃匿等假扣押原因後,通常會表示願意提供擔保,請求法院准許假扣押;法院如果認為債權人的說明大概可能是真的,可以酌定相當金額(通常是請求保全金額的1/3),命債權人提供擔保,作為准許假扣押的條件。因此,債權人聲請執行查封債務人的財產之前,要先依照假扣押裁定記載的擔保金額,向法院提存所提供足額擔保由提存所保管。
擔保提存通常要準備以下文件、物品[3],向想要查封的標的物所在地或第一審法院的提存所聲請(例如要查封債務人在臺中的房子,就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存所聲請)[4]:
提存書:填寫正本一式二份[5],提存書的範本可以參考司法院的書狀範例,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368-4180-7fc1d-html;
法院假扣押裁定:正本或影本1份,用來證明聲請擔保提存的原因;
聲請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擔保提存費500元[6];
提存物:通常是金錢,這也就是聲請提存程序最重要的一部分。聲請人可以提供足額的現金或可轉讓定期存單等,向提存所旁的銀行櫃檯辦理繳納。部分法院也有提供匯款或特定銀行支票的方式[7],但建議詢問個別提存所。
其他文件:例如如果要委任他人辦理,要準備委任書。
完成提存後,會拿到上面記載著「准予提存」的提存書正本,才可以接著聲請假扣押執行。另外,聲請人也要特別妥善保管提存書正本,日後聲請取回提存物(也就是把擔保金拿回來)的時候要用到[8];萬一遺失的話必須辦理公告[9],比較麻煩。
聲請假扣押執行,首先要注意的就是時間——必須在收到假扣押裁定的30日內聲請,逾期就不可以再聲請執行[10]。如果超過30日還想要假扣押債務人的財產,就必須重新從假扣押的聲請開始。
聲請假扣押執行,則有以下常見應準備的文件:「民事聲請假扣押執行狀[11]」,並檢附假扣押裁定[12]、提存書,和其他債務人財產情況的說明與證物等,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假扣押裁定。
至於費用的部分,假扣押執行也是強制執行程序的一種,所以必須繳納執行費給法院,費用是聲請假扣押執行金額的8‰[13];雖然是由債務人負擔,但執行法院可以要求債權人預繳[14],也常見法院命債權人先繳納。關於假扣押聲請、擔保提存、假扣押執行的各項費用,簡單整理債權人常見應繳納的費用如圖1。
簡單介紹假扣押執行和擔保提存的法律知識。不過,假扣押從聲請、擔保提存到假扣押執行的聲請,以及後續很多實際執行的問題,仍涉及許多專業層面,有相關的疑難雜症,還是建議洽詢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士,保障法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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