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久不衰的民間理財管道-合會(一):合會的基本概念

文:鍾秀瑋(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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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1-05-07 ‧ 最後更新:2022-12-20

案例

A發現近日將有一筆意外的支出,為了籌錢,想邀集B、C、D以及自己17歲的小孩E等4名會員成立互助會,收首期會款應急。合會的成立,會首和會員的身分有什麼限制嗎?合會的會單,需要記載那些內容[1]

註腳

  1.   關於合會具體的運作、常見的法律爭議,可參考:
    鍾秀瑋(2021),《歷久不衰的民間理財管道-合會(二):合會的運作與倒會》。
    鍾秀瑋(2021),《歷久不衰的民間理財管道-合會(三):合會常見的法律紛爭與刑責》。
本文

「小明~前面雜貨店的張伯伯說要今天收會錢,你等一下去雜貨店買瓶醬油順便把錢拿過去……」
「阿美!快把桌上那張紙折好拿去給林媽媽,人家8點要開標,你再不去就來不及了!」

一、前言

替爸媽跑腿送會錢、遞標會單,應該是不少人童年回憶的一部份,因為早年金融商品的選擇少,造就「互助會」於民間理財管道中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但由於冒標、倒會、會首捲款的事情層出不窮,因此在1999年4月21日修正公布的民法債編新增「合會」章[1],將原來屬於民事習慣的「互助會」無名契約,提升為民法中「合會」有名契約的層次。

二、什麼是「合會」?

合會是由會首(俗稱會頭)和每位個別會員(俗稱會腳)間約定,或由會首邀集兩個以上會員並相互約定:在每期開標時,由各個會員出價相互競標,所出標金最高者得標、獲取當期合會金;而會員依據是否已得標的身分不同,計算每月各自應繳會款並按月交付的契約[2]。其中所出標金最高的得標會員可以取得當期合會金,是「合會」的重要特色,如果會員能領回自己所繳的各期會費又可獲得高額利息的話,因為不具有合會的本質與特色,反而可能構成違反銀行法的不法吸金行為[3]

三、合會的限制(見圖1)

圖1 什麼是合會?||資料來源:鍾秀瑋 / 繪圖:Yen
圖1 什麼是合會?
資料來源:鍾秀瑋 / 繪圖:Yen

(一)誰可以當會首?誰可以當會員?

為了避免會首虛設人頭會員進而冒標、提高倒會風險,民法要求會首必須是成年、心智正常的完全行為能力人(民法規定年滿18歲為成年)。未成年的無行為或限制能力人雖然可以成為會員,但是不能參加會首是自己法定代理人的合會。另外,會首就是會首,在同一個合會裡不能同時身為會員[4]

(二)合會要有會單

依照民法第709條之3規定[5],會首在成立合會時必須提供會單,上面記載:

1. 會首和會員的姓名、地址、電話;

2. 每一個會份的種類及基本數額、起會與標會日期、標會方法;

3. 出標金額之最高額或最低額約定。

會單由會首和全體會員簽名之後,會首另外製作繕本交付給每位會員,讓會員能夠查核其他人身分的真正性、並評估參與的風險。不過,就算沒有訂立會單,但會員大家都已經繳了首期的會款,合會契約一樣是成立的。

四、案例解析

回到案例,如果A是已經成年的完全行為能力人,想起會擔任會首,邀集B、C、D以及自己的17歲孩子E等4名會員。首先,未成年的E身為A的小孩,不能參加此合會,而且A不能同時兼會員身分,因此這個合會依法只能有B、C、D共3個會員。其次,A必須製作會單記載A、B、C、D的資料,並將標會條件,例如約定要在2021年1月1日開始每月1日開標、每一個會份2萬元、採內標制等,連同其他約定(例如出標金額最低1000元、最高2500元)一起載明在上面,由A、B、C、D簽完名後,A保存正本,將繕本交付給B、C、D。

註腳

  1.   民法第2編第2章第19節之1「合會」。
  2.   民法第709條之1:「
    I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成立合會。
    II 前項合會金,係指會首及會員應交付之全部會款。
    III 會款得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
  3.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350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75號刑事判決
    銀行法第125條:「
    I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II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III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4.   民法第709條之2:「
    I 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
    II 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
    III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會首,亦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
  5.   民法第709條之3:「
    I 合會應訂立會單,記載左列事項:
    一、會首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
    二、全體會員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
    三、每一會份會款之種類及基本數額。
    四、起會日期。
    五、標會期日。
    六、標會方法。
    七、出標金額有約定其最高額或最低額之限制者,其約定。
    II 前項會單,應由會首及全體會員簽名,記明年月日,由會首保存並製作繕本,簽名後交每一會員各執一份。
    III 會員已交付首期會款者,雖未依前二項規定訂立會單,其合會契約視為已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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