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發現近日將有一筆意外的支出,為了籌錢,想邀集B、C、D以及自己17歲的小孩E等4名會員成立互助會,收首期會款應急。合會的成立,會首和會員的身分有什麼限制嗎?合會的會單,需要記載那些內容[1]?
註腳
「小明~前面雜貨店的張伯伯說要今天收會錢,你等一下去雜貨店買瓶醬油順便把錢拿過去……」 「阿美!快把桌上那張紙折好拿去給林媽媽,人家8點要開標,你再不去就來不及了!」
替爸媽跑腿送會錢、遞標會單,應該是不少人童年回憶的一部份,因為早年金融商品的選擇少,造就「互助會」於民間理財管道中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但由於冒標、倒會、會首捲款的事情層出不窮,因此在1999年4月21日修正公布的民法債編新增「合會」章[1],將原來屬於民事習慣的「互助會」無名契約,提升為民法中「合會」有名契約的層次。
合會是由會首(俗稱會頭)和每位個別會員(俗稱會腳)間約定,或由會首邀集兩個以上會員並相互約定:在每期開標時,由各個會員出價相互競標,所出標金最高者得標、獲取當期合會金;而會員依據是否已得標的身分不同,計算每月各自應繳會款並按月交付的契約[2]。其中所出標金最高的得標會員可以取得當期合會金,是「合會」的重要特色,如果會員能領回自己所繳的各期會費又可獲得高額利息的話,因為不具有合會的本質與特色,反而可能構成違反銀行法的不法吸金行為[3]。
為了避免會首虛設人頭會員進而冒標、提高倒會風險,民法要求會首必須是成年、心智正常的完全行為能力人(民法規定年滿18歲為成年)。未成年的無行為或限制能力人雖然可以成為會員,但是不能參加會首是自己法定代理人的合會。另外,會首就是會首,在同一個合會裡不能同時身為會員[4]。
依照民法第709條之3規定[5],會首在成立合會時必須提供會單,上面記載:
會單由會首和全體會員簽名之後,會首另外製作繕本交付給每位會員,讓會員能夠查核其他人身分的真正性、並評估參與的風險。不過,就算沒有訂立會單,但會員大家都已經繳了首期的會款,合會契約一樣是成立的。
回到案例,如果A是已經成年的完全行為能力人,想起會擔任會首,邀集B、C、D以及自己的17歲孩子E等4名會員。首先,未成年的E身為A的小孩,不能參加此合會,而且A不能同時兼會員身分,因此這個合會依法只能有B、C、D共3個會員。其次,A必須製作會單記載A、B、C、D的資料,並將標會條件,例如約定要在2021年1月1日開始每月1日開標、每一個會份2萬元、採內標制等,連同其他約定(例如出標金額最低1000元、最高2500元)一起載明在上面,由A、B、C、D簽完名後,A保存正本,將繕本交付給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