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久不衰的民間理財管道-合會(二):合會的運作與倒會

刊登:2021-09-03・最後更新:2022-12-20

案例

A擔任會首,邀集B、C、D等3名會員,每一會份為新臺幣2萬元、採內標制、最低標金1000元,這樣的合會實際上是怎麼運作的呢[1]

註腳

  1.   關於合會運作時可能發生的法律爭議,可參考鍾秀瑋(2021),《歷久不衰的民間理財管道-合會(三):合會常見的法律紛爭與刑責》。
本文

一、正規的合會運作模式

在合會系列的第一篇文章中,介紹了合會的基本概念。通常合會以每月開標一次最為常見(例如約定每月1日或15日進行開標),但一旦會員人數超過23人時,運作完畢需要2年以上時間,這是因為首期不需要投、開標,由會首直接取得合會金,之後每個月一位會員得標,所以會員人數超過23人的話,需時至少24個月[1]。所以也有約定每月開標一次以上的狀況,而每一期得標、可以取得當期合會金的會員,是以競標金額最高者來決定。如果同時有2個以上會員出最高價時,則以約定的方式決定得標者為何,例如由該些會員當場加價競標,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就抽籤決定[2]

某些人參加合會是基於強迫儲蓄的想法、本身並沒有特殊用錢需求,因此會有「攬尾會」[3]的情形,也就是因為沒有資金需求,所以在每期開標時並不主動投標,留待最後一會時自然成為得標者。此時因為沒有其他人競標,通常標金不會太高,得標者相對而言就不需要付出高額利息、獲利較為豐厚,但相對來說,想要「攬尾會」就必須承擔可能在中途倒會的風險。

二、標金與利息的計算

每期開標後,最重要的就是由會首收取每位會員應繳的會款,並交付給得標會員[4]。那麼當期得標會員能獲得多少合會金、其餘會員應該繳交多少會款呢?這和合會是屬於「內標制」或「外標制」有關[5]

(一)內標制與外標制

所謂「內標制」,是指活會會員(尚未得標的會員)所繳納的會款,為約定會款扣除得標者所出標金(即標息),而死會會員(已經得過標的會員)繳納約定會款的制度。

「外標制」則是活會會員繳納約定會款,死會會員繳納約定會款加上自己得標當時所出標金的制度。

根據判決檢索的結果,以及筆者的經驗與觀察,實務上合會多採用內標制。雖然採外標制會讓得標者的總獲利提高,但每個死會會員得標時的金額不一,會首必須一一詳記,才能知道對每位會員應收會款各是多少,複雜程度較高。相對而言,在內標制時,每位死會會員應繳的會款是固定金額,每位活會會員在同一期的應繳會款都是相同金額,對會首來說較為簡便,應該是實際採內標制運作的合會較常見的原因。

(二)案例說明(見圖1)

圖1 如何標會?||資料來源:鍾秀瑋 / 繪圖:Yen
圖1 如何標會?
資料來源:鍾秀瑋 / 繪圖:Yen

例如A起會擔任會首,邀集B、C、D等3名會員,在2020年4月1日開始每月1日開標、每一個會份新臺幣(以下均同)2萬元、採內標制、最低標金1000元為例:

2020年4月1日當日不進行投標,3名會員各繳納2萬元、共計6萬元予會首A。

2020年5月1日由C以2000元標金得標,則當期屬於活會會員的B、D應各繳納1萬8000元會款(2萬扣掉C的標金2000元),會首A繳納2萬元會款,C總計取得5萬6000元。

2020年6月1日由B以1800元得標,則當期屬於活會會員的D應繳納1萬8200元會款,會首A及死會會員C各繳納2萬元會款,B總計取得5萬8200元。

2020年7月1日D攬尾會以最低1000元標金得標,則A、B、C應各繳納2萬元,D總計取得6萬元,因此攬尾會通常會有較高收益。

三、合會無法繼續運行(倒會)的處理

如果合會進行到了一半,卻因為會首破產、逃匿失去行蹤或其他事由導致合會無法繼續運作,也就是發生俗稱的「倒會」時,為了不讓還沒得標的活會會員蒙受已經繳納會款,卻無法獲得後續競標權利的損失,民法第709條之9規定,會首和已經得標的死會會員,應該繳納的會款仍然要按時繼續繳納,但是並不進行開標,活會會員則不需要繼續繳納會款,而是由全體活會會員平均受領會首與已得標會員繳的會款,如果已得標會員拒不繳納,會首有連帶給付的責任[6]

如果會首和已得標會員拒不繳納或遲付會款,數額達到2期會款的總額時,那麼他們的期限利益就會喪失,尚未得標的活會會員可以直接請求會首和已得標會員將剩餘各期會款全部一次給付完畢[7]

註腳

  1.   民法第709條之5:「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其餘各期由得標會員取得。」
  2.   民法第709條之6第1項:「每期標會,每一會員僅得出標一次,以出標金額最高者為得標。最高金額相同者,以抽籤定之。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3.   「攬尾會」這個說法也有出現在判決中,例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25號民事判決:「被告辛○○亦不可能繳足25期會款而攬尾會,難認原告有給付被告辛○○會款25萬元之義務,……。」
  4.   民法第709條之7第2項:「會首應於前項期限內,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連同自己之會款,於期滿之翌日前交付得標會員。逾期未收取之會款,會首應代為給付。」
  5.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12號民事判決:「如標金採外標制,當期得標之會員自得標之後即應按期支付各期會款加計標金予其後陸續得標之會員;如標金採內標制,當期得標之會員則於當期受領活會會員繳交之會款中預先扣除該標金,並自得標之後即應按期支付足額會款以返還該預扣標金予其後陸續得標之會員。」
  6.   民法第709條之9第1、2項:「
    I 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II 會首就已得標會員依前項規定應給付之各期會款,負連帶責任。」
  7.   民法第709條之9第3項:「會首或已得標會員依第一項規定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之會款遲延給付,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該未得標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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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氏燕(一般會員) 2023-06-18 15:53:31
請問我是會腳,我都不認識其他的會腳,會首跟我說倒會現在她欠我495,000請問我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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