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兩篇分別介紹了合會的基本概念、運作方式以及倒會,接下來要介紹的是合會常見的法律紛爭。因為民間將合會視為兼具投資與儲蓄性質的重要資金融通工具,所以不乏手邊動輒有數十個合會、高達數百名會員的職業會首以會養會,正因涉及的會款金額高,經常引起有心人士為錢涉險而安插人頭會員、冒用會員名義得標,或收取會款後捲款逃逸等紛爭。(見圖1)
部分會首為了賺取更多利息,會使用虛設人頭會員的方式來規避民法中禁止在同一個合會裡身兼會員的規定[1]。無論這個人頭會員是不知情遭會首冒名,或知情且同意讓會首使用自己名義,實際上都是由會首自己繳款並收取得標合會金。
因為偽造私文書犯行的成立,是以「沒有製作權的人冒用他人的名義」為要件,所以雖然會首在會單上列入虛設的人頭會員姓名,但因為會首是用自己的名義製作、不是假冒他人名義所作,所以會首製作一個內含需虛設人頭會員的會單,並不會成立偽造私文書罪[2]。但仍可能涉及其他法律責任。
然而,如果會首在召集合會或標會時,就已經對會款有不法所有的意圖,以人頭會員得標後隨即宣告倒會或停會,對於活會會員而言就會構成詐欺取財罪。如果這個人頭會員是知情且同意出借名義給會首使用,則可能成為詐欺取財罪的共同正犯[3]。
相較於第一種由會首加入實際上未參與的人頭會員的情形,如果會首利用並非每位會員均會在開標時到場的情形,冒用實際參與合會運作的會員名義,書寫不實標單標下合會,也會有刑責。
因為標單表示該名義人願意用所書寫的利息金額標取會款、並不像前面提到單純用來做會員人別辨識的會單,所以會首在標單上冒簽會員姓名,是有偽造署押的刑事責任[4]。
至於會首所書寫出價標單的部分,要區分為兩種情形[5]:
這種資訊完整、讓人一見即知是要用來投標會款的標單,是刑法所稱的私文書,會首偽造這種標單進行投標的話,會構成刑法上的偽造私文書罪。
如果單純在紙上寫被冒標者的姓名和所出利息的金額,因為本身的文意並不足以獨立表示一定用意,只是依照民間互助會習慣,可以認定這樣的記載代表「該名義人有願意出該金額的利息來標取合會」的意思,這種紙條屬於「準私文書[6]」,會首偽造這種標單進行投標的話,會構成刑法上的偽造準私文書罪。不過雖然有罪名上的區別,法定刑跟偽造私文書罪一樣都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標行為本身會使活會會員誤信有其他真實活會會員得標,而交付活會會款。然而實際上會首是為自己冒名標取行為收款、並沒有代替得標會員收取會款的意思,那麼會首對於活會會員另外會構成詐欺取財罪犯行。
不過對於已經死會的會員來說,因為他們本來就有繳納當期會款的義務,並不是陷於錯誤才交付,所以不會構成詐欺罪[7]。
如果實際參與合會並投標的會員,以當期最高出價的標金利息得標後,依據民法第709條之7第2項規定「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的意旨以及立法理由[8],該會員在確定得標時就取得該期合會金的所有權,會首必須在開標後3日內代為收取會款後,交給該名得標會員[9],如果會首在收款後沒有交付給得標會員,反而將所收合會金納為己有,甚至捲款潛逃,則會構成侵占罪[10]。
會首若是明知自己已經陷於資力狀況不佳、可能無法清償所積欠債務的情形下,卻在代替當期得標會員收取會款後,以高額利息為誘因,讓得標會員誤以為會首債信狀況正常、只是暫時性的金錢調度不良,而將會款「借貸」讓他「進行周轉」。
雖然名義上是借款,也簽立借據作為憑證,甚或由會首開立本票作為擔保,仍然屬於詐欺取財既遂的犯罪行為,而不是單純的借貸糾紛。而會員若有明知資力不佳而「借款」不還的狀況,也會構成詐欺罪[11]。
正因為合會運作在在涉及金錢、容易引起覬覦,如果讀者有參與合會的想法,建議每次開標時一定要到現場觀看,以杜絕有心份子冒標或虛設人頭,繳、收會款時,也務必要親自簽收。一旦觀察到異樣,就要快、狠、準儘速獲利了結出場,千萬不要因為貪戀標金利息,反而讓自己蒙受更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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