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契約應該如何撰寫以及要保留哪些證據?

刊登:2018-10-24・最後更新:2022-11-18
本文

借款契約在法律上稱作「消費借貸」。

依照民法第474條[1],消費借貸是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

一、撰寫借款契約,基本內容應包含:(見圖1)

圖1 借款契約裡面該寫些什麼?||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 / 繪圖:Yen
圖1 借款契約裡面該寫些什麼?
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 / 繪圖:Yen

(一)借款金額(包含幣別,例如新台幣__元、美金__元)、

(二)借款期限(自民國或西元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共計_個月)、

(三)是否有利息。如果有,應包含利率與利息計算方式(單利或複利、按日計息或按月計息)、

(四)款項交付方式(以現金收付,或是本票、支票等票據支付,或是匯款轉帳至哪一個帳戶)、

(五)還款方式與期限(包含本金與利息;利息部分應於何月何日付款等)。

二、如果金額較高,當事人就需要更多的保障,則契約內容應包含:

(一)遲延利息與違約金

如果借方沒有依照約定的條件或期限返還借款或是利息,應如何加計遲延的利息、賠償或違約金。例如按約定利率加計一倍的違約金。

(二)保證人或擔保品

在契約中納入保證人或擔保品的條款,在借方違約時由貸方向保證人求償,或直接從擔保品抵償。保證人應一併於借款契約中簽名,或另立保證契約擔保借款責任;如為擔保品,則應附帶擔保品資料、權狀影本或抵押登記資料,以證明擔保品與債務範圍。

此外,保證或擔保條款也應該把借款清償後擔保品如何返還寫清楚,以便債務清償後解除保證人或擔保品的擔保責任。

(三)加速條款

如果借方有一期借款或利息沒有依照約定返還,貸方可以收回部分或全部的借款、縮短借款時間或視為全部利息到期等,向借方請求給付與返還。

(四)管轄法院與費用分擔

雙方當事人就借款契約有可能需要提起訴訟才能解決紛爭,所以可在契約中先約定好若要提起訴訟,應該在哪一個法院起訴,以及訴訟的費用應由何人負擔,以減免舟車勞力與訴訟的額外支出。

三、建立借款關係時,一定要注意留存證據!

日後如果因糾紛需要提起訴訟,才能在法院證明借款關係存在與契約內容,藉此請求判決返還借款。

例如:(一)以現金交付借款,應撰寫現金收據並留存,收據上應表明借款收據、金額、當事人簽名與收受日期,以證明款項確實有交付。(二)如果是匯款或轉帳,則應保留契約來證明借款的事實存在,因為匯款或轉帳資料上僅有金額、時間或戶名,無法證明是基於何種原因而匯款,對方可能以贈與或其他名義進行抗辯。如果貸方無法證明是基於借款而匯款,那麼法院就有可能判決貸方敗訴[2]

因此,借款契約、收據等是必要證據。如果當事人之間並未撰寫白紙黑字的契約或遺失契約,則應提出其他足以證明借款事實的證據,例如提及借款、利息或返還的對話紀錄、通訊紀錄或證人,才能在訴訟上主張借款關係存在並請求對方返還借款。

註腳

  1.   民法第 474 條:「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2.   例如: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民事判決:「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其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該借貸關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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