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契約在法律上稱作「消費借貸」。
依照民法第474條[1],消費借貸是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
如果借方沒有依照約定的條件或期限返還借款或是利息,應如何加計遲延的利息、賠償或違約金。例如按約定利率加計一倍的違約金。
在契約中納入保證人或擔保品的條款,在借方違約時由貸方向保證人求償,或直接從擔保品抵償。保證人應一併於借款契約中簽名,或另立保證契約擔保借款責任;如為擔保品,則應附帶擔保品資料、權狀影本或抵押登記資料,以證明擔保品與債務範圍。
此外,保證或擔保條款也應該把借款清償後擔保品如何返還寫清楚,以便債務清償後解除保證人或擔保品的擔保責任。
如果借方有一期借款或利息沒有依照約定返還,貸方可以收回部分或全部的借款、縮短借款時間或視為全部利息到期等,向借方請求給付與返還。
雙方當事人就借款契約有可能需要提起訴訟才能解決紛爭,所以可在契約中先約定好若要提起訴訟,應該在哪一個法院起訴,以及訴訟的費用應由何人負擔,以減免舟車勞力與訴訟的額外支出。
日後如果因糾紛需要提起訴訟,才能在法院證明借款關係存在與契約內容,藉此請求判決返還借款。
例如:(一)以現金交付借款,應撰寫現金收據並留存,收據上應表明借款收據、金額、當事人簽名與收受日期,以證明款項確實有交付。(二)如果是匯款或轉帳,則應保留契約來證明借款的事實存在,因為匯款或轉帳資料上僅有金額、時間或戶名,無法證明是基於何種原因而匯款,對方可能以贈與或其他名義進行抗辯。如果貸方無法證明是基於借款而匯款,那麼法院就有可能判決貸方敗訴[2]。
因此,借款契約、收據等是必要證據。如果當事人之間並未撰寫白紙黑字的契約或遺失契約,則應提出其他足以證明借款事實的證據,例如提及借款、利息或返還的對話紀錄、通訊紀錄或證人,才能在訴訟上主張借款關係存在並請求對方返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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