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在我國是有法定上限的。依照民法第205條[1],我國的利率有每年16%的法定上限,若約定年利率超過16%,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
信用卡、現金卡的循環信用利率,另依照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2],年利率不得超過15%。
如果借貸契約約定年利率超過16%,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返還借款時,債務人可以只返還本金以及符合法定利率的部分,超過法定利率部分的約定無效,不必返還。
例如,A向B借款100萬,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年利率25%。一年後,B向A請求返還借款本金及利息25萬元(100萬x 25% = 25)。依照法律規定,A只須返還本金100萬及利息16萬(100萬x 16% = 16),剩下的9萬由於超過法定利率上限,約定無效,A無須返還。
如何計算年利率是否超過16%?我國法院認為應以債務人「借款實得金額」作為本金計算,不得將預扣利息納入計算[3]。
例如,A向B借款100萬,預扣16萬做為利息,並約定每年應返還16萬,此時A實際取得金額(84萬)與利息金額(16萬)。以此進行利率計算,年利率即為19%(16 ÷ 84 = 0.19),超過法定最高上限。
有些借貸契約會巧立名目來收取相當於利息的對價,或是約定遲付利息將滾入本金計算,藉此規避法定利率上限的規定,這些約定依照民法第206條[4]、207條[5]原則上違法,例外在債務人利息遲付一年、經催告仍不償還時,才可透過書面約定將遲付利息滾入本金。
因此,即便有利息滾入本金的約定,若將超過法定利率上限的部分滾入本金再計算利息,超過上限的部分借款人仍不需要返還[6]。
例如,A向B借款100萬,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年利率25%,遲付利息滾入原本計算。即便A最後有遲付利息超過一年且經催告仍不返還,仍只需要將16萬滾入本金計算利息,剩下的9萬由於超過法定利率上限,約定無效,無須滾入本金計算利息。
因此,碰到高利貸時,應先釐清自己貸得實際金額與應返還金額,並計算其利率,超過法定利率上限的約定無效,債務人沒有返還義務。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