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違反借貸契約,應如何催討?

刊登:2018-10-24・最後更新:2022-11-18
本文

債務人違反借貸契約的情形,包含未依約定定期支付利息,或未依約定於契約到期時返還足額的本金及利息。此時債權人可能有以下幾種權利主張與催討方式:(見圖1)

圖1 有人向你借錢,卻違約沒有按時還錢,該怎麼辦?||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 / 繪圖:Yen
圖1 有人向你借錢,卻違約沒有按時還錢,該怎麼辦?
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 / 繪圖:Yen

一、遲延利息

依照民法第233條[1],如果是未依約定期限履行的金錢債務,債權人除了原約定利息,還可以針對本金的部分向對方請求支付遲延利息。原則上,遲延利息依照民法第203條[2]是年利率5%,除非契約約定了更高的利率。

例如,A向B借款100萬,約定年利率10%,但到了約定期限仍未還款,則B可以索取:

(一)本金100萬

(二)利息10萬(本金100萬×年利率10%=10萬)

(三)遲延利息5萬(本金100萬×法定遲延利率5%=5萬)

(四)共計115萬元。

二、加速條款

加速條款是指類似「若一期應付款項沒有準時支付,則視為全部到期」的規定,基於契約自由,雙方可以自行選擇是否要在借款契約中納入加速條款。

如果契約中有加速條款,債權人也可以行使加速條款的權利,提前獲得債務的清償。

例如,A向B借款100萬元,約定「一年後返還本金;每月1日支付利息1萬元,若一期利息未支付,視為全部利息到期及本金清償期到期。」。A於1月借款,5月時未準時支付利息,B在5月2日起即可向A請求一次清償本金100萬以及利息共計12萬元,不須等到每月一日獲得利息以及隔年獲得本金。

三、聲請支付命令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08條[3],金錢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如果債務人沒有在支付命令送達後的20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法院會發給裁定確定的證明書,債權人可以持支付命令、證明書到法院聲請強制執行[4],由法院替你從債務人的動產、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換得價金填補你的債權。

因此,債權人可以在債務人違約之後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藉此迅速獲得補償。

四、起訴請求返還借款

債權人可以直接起訴請求返還借款,或是債權人聲請了支付命令但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提起異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19條[5],視為債權人做了起訴或聲請調解,這時借款違約紛爭就將在法院解決。若借款額度在50萬元以下,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03條[6]應先行調解,調解不成才開始訴訟。

(一)法院內的調解概念上類似於和解,是由法官或調解委員擔任中立的第三人,勸導雙方擬定彼此都能接受的方案解決紛爭。

(二)如果調解不成立,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19條[7],法官將開啟訴訟程序,讓雙方當事人進行訴訟的辯論,釐清雙方爭議,並判決賠償的金額與範圍。

若債權人勝訴,則債權人可待判決確定後持勝訴判決到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從債務人的財產中獲得補償。

若債務人勝訴,債權人須上訴並獲得勝訴判決並待勝訴判決確定,才能聲請強制執行獲得補償。

註腳

  1.   民法第233條:「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2.   民法第203條:「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3.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4.   民事訴訟法第516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521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5.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6.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十一、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7.   民事訴訟法第419條:「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或因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調解之聲請者,如調解不成立,除調解當事人聲請延展期日外,法院應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仍自原起訴或支付命令聲請時,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
person
網站採用CC授權,內容歡迎轉載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