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中有許多的行為模式,包括: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用、轉讓、栽種等,不同行為所帶來的危害程度不同,例如,讓毒品流通的行為,因為會促成毒品向外散布,對社會的危害最大,所以刑責非常重,但如果是自用而單純持有或施用毒品的行為,因為沒有影響到別人,所以刑責會相對輕一點;再配合毒品分級制度[1](一級毒品最重、四級最輕)進行排列組合後,就會產生數種輕重不同的刑責[2]。本文以下介紹幾種毒品罪常見的行為模式。
製毒、運毒是相當重的罪,尤其是製造、運輸「第一級毒品」(例如海洛因),甚至會有被判死刑或無期徒刑的可能,因為這兩種行為會直接加速毒品的擴散、助長毒品流通,對社會影響甚鉅。
所謂製造毒品,除了指將毒品從無到有,予以生產[4]外,也包括將原料加工的行為,而且這裡所指的「加工」並不限於調配等化學方式,即便只是單純將液態毒品變成固態,就可能被法院認為是加工行為而成立製造毒品罪[5]。
運輸指的是毒品的轉運輸送。曾有最高法院判決指出,不論地點是單純在國內或進出國外、行為人是否打算營利、採用陸海空運何種方法,均屬於運輸行為[6]。
但除了外在的行為,行為人內心也必須具有「運輸的故意」[7]。舉例來說,A受人之託,將毒品從甲地帶到乙地與B面交,B再從乙地將毒品帶回家吸食,雖然2人都有帶著毒品移動的行為,但差別在於A的主觀上有運輸故意[8],B則是單純將毒品拿回家並不是要運毒,所以B沒有運輸毒品的故意。
順帶一提,只要帶著毒品離開起點,即使還沒到達目的地,運輸行為仍算完成(既遂)[9]。
所謂販賣毒品行為,是指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意圖[12],且客觀上有進行「銷售」毒品的行為;至於行為人實際上是否有獲利,並不重要,即使販毒者後來因為各種原因而認賠賣出或根本沒拿到錢,還是會成立販賣毒品罪[13]。
而販毒的刑度,和製造、運輸毒品一樣重,原因在於,行為人竟想透過此種會傷害他人身心健康的方式獲取利益,實應嚴懲。
對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14]「販賣」以及第5條[15]「意圖販賣而持有」[16]行為間的適用,實務上向有爭議。
有見解(圖1甲說)認為,當行為人為了販毒而去買入毒品時,就已經著手販毒行為[17],所以在他還沒找買主前就被抓到的話,會同時構成「販毒」和「意圖販賣而持有」,不過基於法條競合中的吸收關係,因為「意圖販賣而持有」屬於低度行為,會被「販賣」的高度行為所吸收,所以最後是成立「販賣未遂」而不另外論「意圖販賣而持有」[18]。
另一見解(圖1乙說)則認為,沒有銷售行為就不是販賣,所以不能牽強地說買入毒品就是販賣的著手,應該要以行為人開始從事銷售行為才算著手。因此,當行為人購入毒品後、還沒開始找買主前就被抓到的話,應該論以「意圖販賣而持有」[19]。附帶一提,此見解已經被大法庭所採納,可說是法院目前的統一見解。
轉讓其實跟販賣只有一線之隔,差別只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營利」犯意。如果有的話,不論行為人因此取得多少錢(甚至賠錢),都會構成販賣;反之,如果沒有藉此營利的犯意時,縱使實際上酌收一點錢,也會被認定是轉讓毒品而非販賣[20]。
而轉讓毒品在刑責上比起販賣毒品也來得較輕,例如「販賣」第一級毒品的刑責是死刑或無期徒刑,「轉讓」第一級毒品的刑責則為1到7年有期徒刑。
「意圖販賣而持有」和「單純持有」,兩者客觀上看起來同樣是持有行為,但會因為主觀上是否具有「營利」的目的而產生不同,尤其在刑責上會有很大的差異[23]。以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為例,刑責落在1到7年有期徒刑且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而單純持有第四級毒品達5公克以上,刑責是1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所處罰的是「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毒品」的行為,其中所謂的「欺瞞」是指故意對被害人積極欺騙或消極隱瞞,在違反被害人自由意志下讓他施用毒品[27]。
此種行為讓原不欲吸毒者陷入成癮的極大危險,也使得身體健康遭受危害,犯罪情節幾乎與殺人罪相當,因此本罪刑責最重者與殺人罪[28]相同: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引誘他人施用」毒品,是指勸導或誘惑本來沒有打算施用毒品的人施用[29],因為受引誘者仍是基於自己的自由意志而決定吸毒,故勸誘他人吸毒的行為人,刑責較上述強暴脅迫、欺瞞的行為來得輕一些,但仍比自己施用毒品的刑責來得重。
若是自己吸毒,僅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的行為會有刑事責任;如果施用的是第三、四級的毒品,雖然沒有刑責,但會有「罰鍰」和「接受毒品危害講習」的行政責任[30]。相較之下,前述「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及「引誘他人施用」毒品的行為,不論是使人施用哪一級毒品均會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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