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善怕惡的X看到比自己弱小的人就會忍不住欺負他。一日,X在路上看到平日的死對頭A正在與正妹逛街。X心想怎麼可以讓A出盡風頭,便跑過去故意跟A打招呼,A不疑有他便也回應打起招呼。不料,X說完後,便把A平常的糗事等「事蹟」說了出來,存心要讓A丟臉,A聽到一半極為不爽,便請X不要再繼續說了。X故意回道:「怎麼樣呢?不爽嗎?我要講囉!我又不講囉!怎麼樣怎麼樣怎麼樣?!誒我又要繼續講囉~打我呀笨蛋[1]。」A怒而表示:「像這種要求,我還是第一次聽到」,便一拳揍了過去。孰料X正是要A惱羞出手,便揮拳還擊把A打倒在地,讓A在正妹面前丟臉。事後,X更向警察局提起A犯傷害罪的告訴。請問,X跟A會成立犯罪嗎?
註腳
現行法的正當防衛[1]其實起源相當早,在羅馬法時代的法學家就有認為「正者不用向不正者低頭[2]」。換句話說,在國家無法及時介入保護的情況下,受到攻擊的人能採取保護自己的行為,在此同時,這個保護自己的人也能夠實現國家建立的法律秩序[3]。
例如刑法傷害罪[4]的規定,是要禁止人們傷害彼此,而只要有人要對你進行傷害的行為,在警察沒辦法即時保護你的情況下,你就可以採取保護自己的「正當防衛」行為來抵擋對方[5],一方面保護自己;另一方面也可以讓出手傷害的人知道,這個行為是不被法律允許的,所以保護自己的行為不會被法律處罰。這會與我們接下來所要介紹的概念環環相扣!
從字面上的意思可以大概猜出來,在法律上是指「引起別人的不法侵害,再進行防衛」的意思。白話來講就是有一個人挑釁你,比如說了一些不好聽的話而激怒你,讓你失去理智而對他出手,他就可以正大光明的還手。
不知道各位讀者在小時候有沒有這種經驗,會對不喜歡的同學扮鬼臉說:「來打我啊誰怕誰?」,然後在他衝過來打人的時候就可以順便打他,如果不幸被老師發現,又可以跟老師告狀說:「剛剛是他先動手的!」沒錯!這種計畫通的概念就是挑唆防衛的情形。
而挑唆防衛到底合不合法呢?這就要分成兩個情形,一個是不經意、但也值得譴責的引起他人攻擊,另一個就是前面說的故意引起他人的攻擊[6]。
在不經意,但還是值得譴責的狀況,引起別人對自己的攻擊行為時,因為自己對於對方發起的攻擊行為還是有責任,這時候就只能先進行「迴避」,若無法迴避就要採取「防守」行為保護自己。如果防守行為還是不能減少對方的攻擊行為的話,才能採取積極的「反擊」行為來防衛。
比如說,你走路時急著用手機查路線而沒注意前方,不小心撞到別人,因而遭到對方推擠、追打,這時候因為自己也有一點責任,只能先迴避、再防守,退無可退時才能反擊。
而對於你自己故意引起對方的攻擊行為,還想要藉此反擊的話,那麼這就是所謂的「權利濫用」。也就是說,雖然國家讓你在遭受攻擊時,可以透過即時的防衛行為來保護自己,不過這並不包括你「自己」想要透過引起別人的攻擊,來披上合法外衣達到你攻擊別人的目的。所以這時候就不能以刑法第23條所賦予的「正當防衛」權利,來主張攻擊行為合法、不成立犯罪。
X在講A壞話的時候,心裡面已經有預想到A在聽到時會暴跳如雷,並且以挑釁意味的言語試圖挑起A的攻擊,再加以還手,這時就不能主張正當防衛來免除傷害A的刑責。那當然,失去控制的A也無法主張自己的行為合法,所以兩人都會成立傷害罪。
附帶一提,X跟A如果是一見面就互看不爽而互毆的情況,可不可以各自主張正當防衛呢[7]?關於這個問題,實務則認為,只要兩人在打架的時候就有傷害彼此的犯罪意圖存在的話,就不能主張正當防衛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