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工商秘密」?怎麼判斷哪些公司情報不能洩漏呢?工商秘密跟營業秘密有什麼不同?

刊登:2022-11-04・最後更新:2022-11-30

案例

A是一位剛畢業的社會新鮮人,順利進入夢想中的公司工作。之後,公司給了好幾份合約要求A簽署。細心的A發現契約標題寫著「保密契約」,內文密密麻麻的字似乎是在說明公司的事情都是秘密,不可以告訴別人,否則可能會構成洩密罪。A看完後驚嚇不已,簽了這些契約是否代表A完全不能跟別人提起工作的事情?A要怎麼判斷哪些在工作時知道的事情應該要保密呢?

本文

一、什麼是「工商秘密」?

依據刑法,若有明確的法律規定[1],或是員工有跟公司簽署保密契約時,員工必須在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的範圍內,為公司保守與工作相關的秘密。若員工把秘密洩漏出去,就有可能成立洩漏工商秘密罪,恐面臨最高1年有期徒刑的刑責[2]

依據法院的解釋,工商秘密是「工業上」或「商業上」的秘密,著重在保護經濟效益,只要是公司花費人力、時間、金錢取得的資訊,且關係到公司未來發展利益,就會被認為具有經濟價值,例如:產品的檢驗報告[3],或公司的財務報表等都是。但如果是無法識別特定聯絡人的電話號碼(只知道是客戶,但沒有姓名或其他識別資訊)[4],或沒有經過整理分析,其他同業也可查詢取得的客戶資訊,就可能會被認為不具有經濟價值,而不受保護[5]

二、哪些是不能洩漏的工商秘密呢?如何判斷?

一般而言,一項資訊是不是工商秘密,可以用以下5點加以判斷:

(一)是否有法律規定?

通常特定的職業,如「師字輩」,會有相應的法律規定,讓這些職業人士遵守[6]

(二)是否有契約約定?

有資訊需要員工保守秘密的公司,通常會要求員工簽署保密契約。

(三)是否與工作相關?

秘密資訊必須要與員工本身的工作內容相關,所以如果是與工作無關的日常閒聊,不屬於工商秘密。

(四)是否具秘密性?

如果是公司已經公開,大眾都知道或可以輕易知道的資訊,就不算是公司秘密。例如:公司開記者會的內容、公司的新聞稿、公司在求職網站的職業內容介紹等。

(五)是否具備經濟價值?

一項資訊是否具備經濟價值,法院較常考量的判斷標準有:公司有沒有花費人力、時間、金錢等成本取得這個資訊;其他人能不能透過其他方式取得資訊;以及這個資訊是不是只是一般的庶務性資訊等。

三、工商秘密跟營業秘密有什麼不同?

在一些案例中,如果公司認為員工沒有遵守保密契約,可能會同時告員工洩漏工商秘密罪以及侵害營業秘密罪[7]。但是工商秘密與營業秘密[8]還是有些不同,不可一概而論[9]。此處整理工商秘密與營業秘密的相同與相異點如下表1:

表1 工商秘密與營業秘密的異同
  工商秘密 營業秘密
相同 都需要具有經濟價值。
相異 規定於刑法。 規定於營業秘密法。
一般大眾不知道的秘密資訊即可構成。 通常是連同一個行業類別的人都無法知道的秘密資訊。
公司尚不需要有合理的保密措施來保護秘密[10] 公司必須要有合理的保密措施來保護秘密[11]
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1,000萬元罰金。
作者整理
 

由以上可知,營業秘密的範圍比較狹窄,且公司要做更多事情,法院才會認定這項公司的資訊屬於營業秘密,才有機會進一步成立刑責更重的侵害營業秘密罪。

四、結論

建議A這麼思考:第一,A本身的職業有沒有特別的法律規定要保守秘密?但即使沒有,如果A與公司簽訂了保密契約,從工作得知的資訊A就要保守秘密。第二,A仍然可以和別人談論自己在公司時,與工作無關或公司已經公開的內容。第三,考量這個秘密資訊對於公司有沒有經濟價值,若A覺得對公司而言,該項資訊不是完全沒有經濟價值的話,或許還是不要跟別人說比較好。

註腳

  1.   法律規定的舉例上如技師法及公共衛生師法中的規定。
    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技師不得有下列行為:……五、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
    公共衛生師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公共衛生師不得有下列行為:……三、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
  2.   中華民國刑法第317條:「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3.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52號刑事判決:「所謂『工商秘密』,係指工業上或商業上之秘密事實、事項、物品或資料,而非可舉以告人者而言,重在經濟效益之保護。……系爭『珍珠粉』檢驗報告並非海寶公司營運之庶務資料,而係該公司為後續『珍珠粉』產品開發、行銷計劃可行性評估的重要資訊,倘經洩漏,競爭廠商即可以藉此銷售相同來源的珍珠粉商品,搶先進入市場或與其競爭;尤其是該檢驗報告,既係該公司耗費人力、時間及金錢蒐集所得,且攸關該公司未來產品之開發,當然有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在未對外公開前,自不欲為他人所知悉,屬工商秘密。」
  4.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金上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所謂『工商祕密』,係指工業上或商業上之秘密事實、事項、物品或資料,而非可舉以告人者而言,重在經濟效益保護而言。本件被告甲○○、乙○○、丙○○於101年下半年至102年4月多次提供被告丁○○渣打銀行客戶之電話號碼,並未包含客戶之姓名或其他資料,業如前述,尚無足以對照、連結而得以識別特定該聯絡人,難認有何經濟價值,實難認係工商秘密,則其等所為自難以無故洩漏業務上知悉之工商秘密罪相繩。」
  5.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04號刑事判決:「客戶資訊之取得如係經由投注相當之人力、財力,並經過篩選整理而獲致之資訊,且非可自其他公開領域取得者,例如個別客戶之個人風格、消費偏好等,固足認係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之營業秘密。惟若僅表明名稱、地址、連絡方式之客戶名單,可於市場上或專業領域內依一定方式查詢取得,且無涉其他類如客戶之喜好、特殊需求、相關背景、內部連絡及決策名單等經整理、分析之資訊,即難認有何秘密性及經濟價值可言(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2425號判決意旨參照)。」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9號刑事判決:「該等資訊並非單純之訂購資料,係經過東盈公司經過分析、整理之有關客戶喜好、特殊需求、相關背景、內部連絡及決策名單,亦或是東盈公司產品價格之影響因素與決定過程(如客戶訂購之數量、與客戶之親疏、市場相同或相似產品之報價)等特殊資訊,易言之,該等資料非僅為一般日常商品交易中客戶均會提供予賣方之名稱、地址、電話等基本資料,係由客戶在交易時所提供,以及東盈公司提供予客戶之報價,東盈公司取得該等資料係花費長時間之精神或複雜之蒐集,並加以整理,則該等資訊具有秘密性,而為東盈公司之工商秘密。」
  6.   在某些專門職業(如醫師、律師、會計師),雖然依據法律規定也有保密義務,但應該先適用刑法第316條洩漏業務上秘密罪,而不是本文討論的洩漏工商秘密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316條:「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7.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
    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III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8.   營業秘密法第2條:「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9.   司法院108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訴訟類相關議題」提案及研討結果第2號(2019/5/6)也認同工商秘密與營業秘密有差別,故應分別解釋並適用,以下整理並摘要司法院提供的理由:
    1. 營業秘密法立法時屬於民法的特別法,營業秘密法的營業秘密不等同於受刑法保護的工商秘密;
    2. 營業秘密的立法目的,除了包含工商秘密保護的企業經濟效益外,也兼顧企業競爭秩序的維護;
    3. 工商秘密與營業秘密的法律明文要件本來就不相同,營業秘密法的立法目的也沒有要限縮無故洩漏工商秘密罪的範圍。
  10.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該工程管制表既然是為了管理承攬工程、供『全體』員工瞭解狀況而製作,且育榮公司員工最多僅有13人,以其公司規模及工程管制表之功用,育榮公司實無須、也無必要將該管制表以分層加密之方式管制公司內部得接觸該資訊之人,此外,該管制表僅為A4文件大小,縱使貼在公司公文櫃上,但若非特別靠近觀看,實無法輕易得知其內容,且衡諸常情,外人進入育榮公司,正常情況下不會特別去搜尋、查看育榮公司之文件,即使有廠商或外部人員進入育榮公司曾觀看過該文件,但育榮公司既非公眾得任意出入之場所,以該工程管制表存放的方式,被外部人員知悉者仍屬少數……。準此,育榮公司之上開作為,客觀上已使該工程管制表確實未被公開,且被告主觀上亦可認知該等資訊為育榮公司之秘密,自堪認本案之工程管制表屬於育榮公司具有經濟價值且不欲為他人知悉之未對外公開的工商秘密。」
  11.   更多合理保密措施的內容可參考網路文章:謝銘洋(2021),《營業祕密之保護與管理》。
延伸閱讀

匿名(2022),《侵害他人的營業秘密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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