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麗雯(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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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和B因故交惡,A就因此憑空杜撰對B不利的影片,上傳網路。杜撰的影片內容是影射B趁職務之便,竊取公司內部的資料納為己用[1];並說公司要小心不要僱用到這種員工。嗣後,A在公開場合當眾嗆B:「這支影片會一直跟著你,我還要把這支爆料影片mail到你公司讓你沒工作!如果你不敢告我,你就是豬!」讓B惶惶不安又感到受辱。
A威脅要把假的爆料影片寄給B的公司讓他沒工作、當眾罵B是豬的行為,可能觸犯何罪?
- A憑空杜撰B盜用公司內部資料,並製成影片上傳網路散布,可能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這部分的說明可以參閱:陳麗雯、劉庭恩(2022),《名片算「個人資料」嗎?未經同意,將他人名片與影射對方違法的影片放到網路上,涉及什麼犯罪?》,囿於篇幅本文不再贅述。
一、A威脅要將杜撰B違法的影片寄給公司,讓B沒工作的行為,可能觸犯恐嚇罪[1]
本案例中,A當面威脅B,要把自己在網路上杜撰影射B趁職務之便,違法竊取公司內部的資料納為己用的爆料影片,寄給B的公司,加害B的名譽、財產,令B心生恐懼,擔心即使是假訊息是不是也會造成公司誤解,讓B害怕被解僱、以後真的找不到工作,因此A的行為成立恐嚇罪[2]。
要注意恐嚇罪的成立在於,A不只是在網路上流傳影片,還有把威脅危害B名譽、財產的事告訴B,且讓B產生了畏懼的心理[3],A並不一定真的有加害的意思,更不須實施加害行為[4],只要有使B產生意志不自由的結果,就成立本罪。
二、A在公開場合當眾嗆B是豬的行為,可能會成立公然侮辱罪[5]
所謂「公然」,意思是在場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都可以聽到或看到的客觀狀態。除了人來人往的捷運站等地點,在別人可以看到的臉書社團上,或是多數人在裡面的LINE群組中,也都屬於公然的範疇。
本案例中,A是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看到或聽到的公開場合嗆B,所以屬於公然。A是基於侮辱的故意,令B的名譽在社會上受有減損,且侮辱B是豬,並非具體指明事實,僅是謾罵行為,所以A嗆B是豬的行為成立公然侮辱罪[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