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和B因故交惡,A就因此憑空杜撰對B不利的影片,上傳網路。杜撰的影片內容是影射B趁職務之便,竊取公司內部的資料納為己用[1];並說公司要小心不要僱用到這種員工。嗣後,A在公開場合當眾嗆B:「這支影片會一直跟著你,我還要把這支爆料影片mail到你公司讓你沒工作!如果你不敢告我,你就是豬!」讓B惶惶不安又感到受辱。
A威脅要把假的爆料影片寄給B的公司讓他沒工作、當眾罵B是豬的行為,可能觸犯何罪?
註腳
本案例中,A當面威脅B,要把自己在網路上杜撰影射B趁職務之便,違法竊取公司內部的資料納為己用的爆料影片,寄給B的公司,加害B的名譽、財產,令B心生恐懼,擔心即使是假訊息是不是也會造成公司誤解,讓B害怕被解僱、以後真的找不到工作,因此A的行為成立恐嚇罪[2]。
要注意恐嚇罪的成立在於,A不只是在網路上流傳影片,還有把威脅危害B名譽、財產的事告訴B,且讓B產生了畏懼的心理[3],A並不一定真的有加害的意思,更不須實施加害行為[4],只要有使B產生意志不自由的結果,就成立本罪。
所謂「公然」,意思是在場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都可以聽到或看到的客觀狀態。除了人來人往的捷運站等地點,在別人可以看到的臉書社團上,或是多數人在裡面的LINE群組中,也都屬於公然的範疇。
本案例中,A是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看到或聽到的公開場合嗆B,所以屬於公然。A是基於侮辱的故意,令B的名譽在社會上受有減損,且侮辱B是豬,並非具體指明事實,僅是謾罵行為,所以A嗆B是豬的行為成立公然侮辱罪[6]。
楊舒婷(2023),《你好大、我不怕?不令人害怕的恐嚇還會犯恐嚇罪嗎?》。
蔡文元(2022),《什麼是公然侮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