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音樂愛好者兼收藏家A上網看到,賣家B在網路購物平臺販售某知名交響樂團絕版的唱片一張,A認為機不可失所以馬上下單、聯絡賣家B並完成付款。A在兩天後取得唱片,不過該唱片其實是C所擁有但被B偷走。警方循線逮捕B之後得知唱片已經賣給A,於是要求A到案說明,A這時候才發現原來買到贓物,並且非常擔心自己是否已經觸犯刑法贓物罪。
所謂「贓物」,是指因為財產上的犯罪行為而取得的財物,例如透過竊盜、侵占、詐欺等手段[1]。而刑法贓物罪所處罰的行為是對於贓物的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2]。換句話說,收下別人給的贓物、進行搬移運送、協助藏匿、加以購買或居間介紹,都是刑法贓物罪的犯罪類型[3]。
要特別注意的是,行為人必須要對「此物是贓物」或「可能是贓物」有所認識,才會受到刑法贓物罪的處罰。舉例來說,本案例的A在網路上買到B所偷來的物品,雖然看起來已經屬於「故買贓物」的犯罪行為,但是只有當A在購買當下「就已經知道自己買的是贓物」或是「有懷疑過可能是贓物但仍然決定購買」時,A才會因此受到刑法贓物罪的處罰[4]。
知人知面不知心,由於要證明一個人內心的真正想法有一定的困難,所以法院在審判中會透過一些客觀事實,並結合日常生活經驗來加以判斷。以下簡要舉例,法院普遍用來分析一位買到贓物的人究竟是否對「此物是贓物」或「可能是贓物」有所認識的幾個判斷因素:
由於贓物的來源不合法,並且賣家希望能夠趕快脫手賣出,所以為了吸引買家,贓物的售價通常都會明顯低於行情很多[5]。
除了年紀成熟及受有一定程度的教育及智識程度、社會經驗之外,若買家本身就是該贓物相關產品的業者,因為他更有能力確認商品及貨物的來源,並了解市場運作及現況,或者是查證確認,因此也比一般人更有可能在購買時察覺是贓物,所以事後表示自己完全不知情的說詞可信度很低。例如回收業者對於收購電纜線有相當經驗,應能意識到電纜線可能是偷剪來的[6]。
針對特定商品(例如:車輛、精品及鐘錶等),買家在購買時通常都會請賣家提供能夠證明這個商品為真品或來源合法的相關資料(例如:購買中古車時,要求賣家提供行車執照、牌照登記書等文件)。當賣家無法提供這些證明文件,且買家也沒有積極向賣家索取或確認時,就有可能會推論出「買家明知這是贓物」的判斷[7]。
若贓物賣家與買家在一定的期間內進行了多次頻繁的買賣,就可以看出賣家與買家之間可能具有交易贓物的默契,因為賣家並不擔心賣給這個買家之後會敗露自己的財產犯罪行為[8]。
一般而言,當買家知道或懷疑商品是贓物時,為了避免之後受到追查,都會私下與賣家進行交易,並且避免留下任何能夠證明這個交易事實的相關紀錄(例如:匯款憑證)[9]。
由於A在購買的當下真的不知道唱片是贓物,所以理論上A的行為並不會受到刑法贓物罪的處罰。但是如果唱片的售價明顯低於市場行情很多,而且A身為收藏家,照理來說也應該會有一定程度的警覺,卻沒有進一步求證商品相關來源而直接下單,這些事實將造成A在試圖證明自己的清白時,會面對非常多的質疑跟挑戰。為了保障自身權益,在發現商品來路不明時,購買之前應該先對商品的合法性進行求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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