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在水溝中撿到一把沙漠之鷹制式手槍,A想將手槍送到警局,隨即開車前往附近警局,但A在路途中卻因酒駕遭巡邏員警逮捕並進行附帶搜索,警方從A身上搜到這把手槍。A會因為有手槍而被判刑嗎?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有規定不可以非法持有槍枝[1],所以如果符合以下的要件,就會成立非法持有槍枝罪:
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的情況。如果是經過主管機關許可,那麼是可以合法持有槍械的,例如動保團體為了保育動物安全申請持有麻醉槍[2]、射擊運動的團體和會員申請持有射擊槍枝[3]等等[4]。
槍枝必須具備「殺傷力」[5]。依照最高法院的見解,所謂「殺傷力」指的是在適當距離中進行射擊,槍枝的子彈能夠射入人體皮面層來做判斷。且經過計算後,當子彈的面積動能達到20焦耳/平方公分時,即足以穿入人體,該槍枝即為槍砲彈藥管制條例所管制的槍枝[6]。 槍枝有沒有殺傷力,除了鑑定子彈的單位面積動能有沒有達到20焦耳/平方公分,如果槍枝已經射擊並造成具體實害,例如已開槍射到比人體皮膚堅硬更多的磁磚水泥牆上,導致磁磚炸裂、水泥牆凹陷等,就可以因此認定槍枝具有殺傷力[7]。
持有者必須在主觀上有占有槍枝的意思,且於客觀上亦有占有槍枝的行為,才會構成「持有」[8]。但如果僅是為了將槍枝送交給警方所做的短暫持有,則不屬於槍砲彈藥管制條例所規範的持有槍枝[9];相反地,即使槍是「撿到的」,但如果沒有想要交給警方,而是要將槍占為己有,例如將撿到的槍裝進皮包裡收好並上鎖,還是會被認為構成「持有」而犯罪[10]。
如果符合前面說的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持有具殺傷力的槍枝,就會成立非法持有槍枝罪,接下來會再依照持有的槍枝的類型——重型、輕型還是魚槍,有不同刑責,持有重型槍枝的法定刑比較重。
持有制式或非制式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以下罰金[11]。
持有制式或非制式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700萬元以下罰金[12]。
持有制式或非制式魚槍,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13]。
持有者於犯罪被發覺前自首並上繳全部的槍枝,或者是供出全部槍枝的來源或去向以助檢警查獲,就會減輕或免除其刑[15]。若為輕罪部分遭發覺,重罪部分尚未被發覺,而主動供出重罪部分,亦得構成自首[16],例如被查獲非法持有子彈[17]的輕罪後,自首供出持有槍枝的重罪部分。
被告於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中,自白而承認犯罪事實,並供出全部槍枝的來源或去向時,因此查獲或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時,就會減輕或免除其刑[18]。
雖然原住民也必須經過許可才可以合法持有自製獵槍或魚槍[19],但如果原住民未經許可持有自製獵槍、魚槍,並當作生活工具,不會有刑罰,只會被課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的行政罰[20]。
無殺傷力的模擬槍,雖非屬槍枝,但只要有真槍的外型及火藥推進裝置之一,包括類似槍機、撞針、擊錘等機構裝置、預留槍機安裝空間的機構裝置、裝填子彈的機構裝置,因而足以改造成有殺傷力,就是內政部公告查禁的模擬槍[21],例如操作槍就是其中一種[22]。因為模擬槍不是槍枝,所以未經許可而持有查禁的模擬槍,沒有刑事責任,但仍會面臨20萬元以下罰鍰的行政罰[23]。
A持有沙漠之鷹手槍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管制的「手槍」,非法持有可能面臨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但A持有手槍之目的是為了交給警方,主觀上欠缺持有意思,客觀上也沒有將手槍置於實力支配底下,僅為短暫持有,不該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持有手槍的構成要件,所以不會受到該條例的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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