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私密影像被惡意流傳到網路上,可以怎麼做?能要求平臺立刻下架嗎?

刊登:2023-09-23・最後更新:2023-09-23
本文

一、前言

近年於網路上、群組間流傳性行為過程等私密影像的問題漸趨嚴重,而影像來源可能是一方沒有同意,性行為(甚至是遭性侵)過程被偷拍或強拍後,加害人進一步將私密影像流傳到網路上,如韓國N號房事件;也有並非偷拍或強拍,而是雙方發生性關係時,雙方同意拍攝自行留存,但事後卻遭一方擅自散布到網路上等。私密影像外流這個問題相當嚴肅,為了因應相關的犯罪行為,我國於2023年2月8日公布施行刑法「第28章之1 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1]」,規範與性影像[2]相關的違法樣態與處罰;於此同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修正全文也陸續在同年2月15日、8月15日公布施行[3]。以下從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規定,討論成年被害人[4]的性影像在未經同意的情形下,遭惡意上傳到網路(無論拍攝時是否同意)該怎麼辦,以及加害人會面臨哪些刑責。

二、私密影像被惡意流傳到網路上,能不能要求平臺「立刻」下架?

當遇到此情形時,建議先蒐證並報警,不要立刻請平臺業者下架。

當看到自己的性影像在網路上出現時,可能會緊張、害怕,立刻想要求平臺業者馬上下架,但這樣卻忽略了:如果急著要求下架性影像而沒有蒐證保存,報警後可能面臨網路上的檔案或資料已經被移除,警察或司法機關難以取得相關證據資料,而不利於後續的調查偵辦。所以建議當事人保持鎮定、先行蒐證[5],之後再盡速報警。

至於將性影像下架的規定,依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法後的第13條第1項[6],下架範圍不限於與性侵害犯罪[7]有關的性影像,合意性行為遭偷拍,甚至是合意拍攝、不同意外流卻被擅自上傳等,這些與刑法第319條之1至319條之4有關的性影像,都在下架移除的範圍[8]。且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已經在2023年8月15日正式生效施行,如果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不依規定下架,會面臨最高新臺幣(下同)60萬元的罰鍰,甚至可能被封網[9]。修法後性影像下架的規定更完備,因此建議當事人不用急著要求平臺業者立刻下架,先蒐證保存以利後續處理。

三、下架後,平臺有義務保存資料180天並提供給司法或警察機關

承前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平臺業者有限制瀏覽或移除與性侵害、性影像犯罪有關網頁資料的義務。除此之外,同條第2項要求平臺業者關於第1項的犯罪網頁資料,以及嫌疑人的個人資料和網路使用紀錄資料,都必須保留180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10]

雖然法律要求平臺業者「有義務」保留資料180天、提供給相關機關,違反的話,平臺業者會面臨最高60萬元的罰鍰、封網等處罰[11]。但難免有平臺業者不小心,甚至惡意把資料銷毀,造成相關機關事實上無法取得證據資料的不利結果,因此仍建議被害人先自行蒐證,降低風險。

四、發現網路上有私密影像,有哪些管道可以協助處理?

(一)可以到衛生福利部的「性影像處理中心」網站提出申訴

這個網站是由衛生福利部過去的「私ME計畫」所發展出來[12],而於2023年建置[13]。這個網站提供被害人請求移除性影像的線上申訴表單,並說明應對流程、證據如何保全,以保護自身權益,也可以利用網站上所提供的電話諮詢專線了解後續的管道;另外,如果發現性影像上的被害人是自己的家人,也可以幫他申訴,協助他進入相關程序。

(二)透過司法程序命令被告移除性影像

在蒐證後報警、向檢警提起告訴,除了可以追究行為人的刑責,還可以透過司法程序保障被害人的性隱私:依照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5條第2項規定,當涉犯性影像刑事案件而遭羈押的被告要停止羈押時,法院可以依職權或依檢察官的聲請,命令被告自行移除或向平臺業者申請下架被害人的性影像,或其他提出交付性影像、禁止散布性影像等[14],來保障被害人的性隱私。

五、私密影像惡意流傳到網路上,會有什麼刑事責任?

未經他人同意將他人的性影像流傳至網路的行為,可以依照攝錄時是合意拍、偷拍或強拍等不同的情境,在刑法第319條之3、319條之4定有不同處罰。大概整理如下表1:

表1:將性影像惡意外流的刑責整理表
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
攝錄行為模式與條文依據 處罰規定

合意拍攝

刑法319條之3 I)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同意偷拍

刑法319條之3 II)
6個月至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強迫拍攝

刑法319條之3 III)
1年以上至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不實性影像

刑法319條之4 I、II)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2編分則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2.   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8項:「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
    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3.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6條:「本法除第十三條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
  4.   未滿18歲的兒童或少年的性影像會適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特別規定,跟成年人的規定仍有不同,但篇幅有限,本文不另討論未成年兒少的情形。
  5.   性影像處理中心(n.d.),《應對私ME》。
  6.   性侵害防治法第13條第1項:「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
  7.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性侵害犯罪: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8.   性侵害防治法第7條第2項:「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十九條之四案件,準用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
  9.   性侵害防治法第46條第1、3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正當理由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令其限制接取: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先行限制瀏覽、移除。……
    三、違反依第七條第二項準用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先行限制瀏覽、移除。」
  10.   性侵害防治法第13條第2項:「前項犯罪網頁資料與嫌疑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應保留一百八十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11.   性侵害防治法第46條第2、4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正當理由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令其限制接取:……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保留一百八十日,或未將資料提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
    四、違反依第七條第二項準用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保留一百八十日,或未將資料提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
  12.   衛生福利部(2022),《私ME影像『檔』得住!衛生福利部聯袂民間團體及網路平台業者 建構臺灣性私密影像防禦網,啟動聯防機制「除三害」》。
  13.   衛生福利部(2023),《性影像犯罪防制 「二要三不」齊守護》。
  14.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5條第2項第2款至第4款:「法院就犯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或以性影像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之罪案件之被告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依職權或檢察官之聲請,定二年以內之相當期間,命被告遵守下列事項:……
    二、禁止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三、提出或交付被害人之性影像。
    四、移除或向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刪除已上傳之被害人之性影像。」
延伸閱讀

李昕(2022),《在網路上散布他人裸照,可能構成什麼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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