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於網路上、群組間流傳性行為過程等私密影像的問題漸趨嚴重,而影像來源可能是一方沒有同意,性行為(甚至是遭性侵)過程被偷拍或強拍後,加害人進一步將私密影像流傳到網路上,如韓國N號房事件;也有並非偷拍或強拍,而是雙方發生性關係時,雙方同意拍攝自行留存,但事後卻遭一方擅自散布到網路上等。私密影像外流這個問題相當嚴肅,為了因應相關的犯罪行為,我國於2023年2月8日公布施行刑法「第28章之1 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1]」,規範與性影像[2]相關的違法樣態與處罰;於此同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修正全文也陸續在同年2月15日、8月15日公布施行[3]。以下從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規定,討論成年被害人[4]的性影像在未經同意的情形下,遭惡意上傳到網路(無論拍攝時是否同意)該怎麼辦,以及加害人會面臨哪些刑責。
當遇到此情形時,建議先蒐證並報警,不要立刻請平臺業者下架。
當看到自己的性影像在網路上出現時,可能會緊張、害怕,立刻想要求平臺業者馬上下架,但這樣卻忽略了:如果急著要求下架性影像而沒有蒐證保存,報警後可能面臨網路上的檔案或資料已經被移除,警察或司法機關難以取得相關證據資料,而不利於後續的調查偵辦。所以建議當事人保持鎮定、先行蒐證[5],之後再盡速報警。
至於將性影像下架的規定,依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法後的第13條第1項[6],下架範圍不限於與性侵害犯罪[7]有關的性影像,合意性行為遭偷拍,甚至是合意拍攝、不同意外流卻被擅自上傳等,這些與刑法第319條之1至319條之4有關的性影像,都在下架移除的範圍[8]。且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已經在2023年8月15日正式生效施行,如果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不依規定下架,會面臨最高新臺幣(下同)60萬元的罰鍰,甚至可能被封網[9]。修法後性影像下架的規定更完備,因此建議當事人不用急著要求平臺業者立刻下架,先蒐證保存以利後續處理。
承前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平臺業者有限制瀏覽或移除與性侵害、性影像犯罪有關網頁資料的義務。除此之外,同條第2項要求平臺業者關於第1項的犯罪網頁資料,以及嫌疑人的個人資料和網路使用紀錄資料,都必須保留180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10]。
雖然法律要求平臺業者「有義務」保留資料180天、提供給相關機關,違反的話,平臺業者會面臨最高60萬元的罰鍰、封網等處罰[11]。但難免有平臺業者不小心,甚至惡意把資料銷毀,造成相關機關事實上無法取得證據資料的不利結果,因此仍建議被害人先自行蒐證,降低風險。
這個網站是由衛生福利部過去的「私ME計畫」所發展出來[12],而於2023年建置[13]。這個網站提供被害人請求移除性影像的線上申訴表單,並說明應對流程、證據如何保全,以保護自身權益,也可以利用網站上所提供的電話諮詢專線了解後續的管道;另外,如果發現性影像上的被害人是自己的家人,也可以幫他申訴,協助他進入相關程序。
在蒐證後報警、向檢警提起告訴,除了可以追究行為人的刑責,還可以透過司法程序保障被害人的性隱私:依照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5條第2項規定,當涉犯性影像刑事案件而遭羈押的被告要停止羈押時,法院可以依職權或依檢察官的聲請,命令被告自行移除或向平臺業者申請下架被害人的性影像,或其他提出交付性影像、禁止散布性影像等[14],來保障被害人的性隱私。
未經他人同意將他人的性影像流傳至網路的行為,可以依照攝錄時是合意拍、偷拍或強拍等不同的情境,在刑法第319條之3、319條之4定有不同處罰。大概整理如下表1:
合意拍攝
未經同意偷拍
強迫拍攝
不實性影像
註腳
李昕(2022),《在網路上散布他人裸照,可能構成什麼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