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徒刑」?法院如何決定要判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實際上會關多久?

刊登:2024-02-17・最後更新: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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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的種類

我國刑法規定的「刑」可以分為「主刑」及「從刑」[1]。主刑包括生命刑(死刑)、自由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與財產刑(罰金)[2];從刑則只有「褫奪公權」[3]一種(圖1)。   

圖1:刑的種類||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圖1:刑的種類
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以下會介紹自由刑中的兩種類型:「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

(一)有期徒刑

既然稱為「有期」徒刑,就表示徒刑有一定的期間,原則上是「2個月以上15年以下」[4]。不過,若個案有特別情事而能依法減刑的話,例如:未遂犯和幫助犯,得分別依照既遂犯和正犯的刑度減輕[5],這時就可以減到不滿2個月;甚至於當犯罪的情形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即使宣告法定的最低刑度,仍然過重時,也可以再酌減其刑[6]。相對地,如果遇到依法加重,例如:故意對兒少犯罪,應加重其刑1/2[7],則增加後上限就可以到20年(詳圖2)。

刑法中關於有期徒刑的罪名相當多,例如:脫逃罪[8]的法定刑是1年以下、強制性交罪[9]是3年以上10年以下、竊盜罪[10]則是5年以下等。

(二)無期徒刑

顧名思義,無期徒刑就是沒有期間的徒刑。因為此種刑罰會剝奪一個人終生的自由,屬於非常嚴重的制裁方式,所以如果是未滿18歲或80歲以上的人犯罪,依法是不能處無期徒刑的[11]。而且只有很嚴重的罪名才可能判到無期徒刑,例如:殺人罪[12]、強盜殺人罪[13]、有酒駕紀錄並在10年內再次酒駕撞死人的累犯[14]等。

即使是無期徒刑,於個案有特別情事時,也可以減輕,像是自首依法就得減刑[15],但只能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16](詳圖2)。又因為無期徒刑是最重的自由刑,本身就是沒有盡頭的刑罰,所以無期徒刑沒辦法再加重為剝奪生命的死刑[17]

             

圖2: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刑期原則與增減||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圖2: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刑期原則與增減
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二、不用關滿就可以放出來?什麼是假釋?

坊間有流傳「就算被判好幾年,反正關一下就會放出來,也不用關滿」的說法,這或許是對假釋制度的誤解。

依刑法第77條規定[18],申請假釋是有條件的:受刑人累進處遇在第2級以上[19]、有悛悔實據,並已執行6個月以上[20],且原則上有期徒刑至少要執行超過1/2的刑期,倘若是累犯的話,甚至需執行超過2/3,但如果是無期徒刑,畢竟沒有可以計算的基準,因此統一以25年作為申請假釋的門檻。

符合以上條件的受刑人,只是有資格向監獄申請假釋,並不代表一定可以假釋成功[21],必須經監獄報請法務部並獲得准許,才可以提早出監,而不是隨便沒關滿都可以放出來的。

三、法院該如何科刑?會關多久?

當一個條文中同時出現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時[22],法院該如何科刑?換句話說,法院怎麼決定行為人要關多久?1年、10年或一輩子?

(一)科刑的原則

針對每一個不同的個案,究竟何種程度的刑責是最適合的?必須由承審法官綜合審酌犯罪者的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及犯後態度等不同事項[23],來衡量科刑的種類、刑期長短,並沒有明確的答案,也沒有一定的基準。

即使一個條文中有很多種刑罰,但只要最終結果落在法定範圍內,就沒有違法處罰的問題。舉例來說,A殺死B,因為刑法殺人罪[24]的法定刑是「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法院對A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有期徒刑,都是法律所允許的。

(二)例外考量特殊情形

如果個案有特殊情事,依法就必須再確認是否要加重、減輕或酌減刑期。

例如前述自首者可以視情況減輕其刑[25],而未滿18歲或80歲以上的人犯罪,因為刑法已經明文規定「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26],所以,假設前述A殺人時只有15歲,而承審法官即便決定要科處無期徒刑,也必須再減輕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三)司法院的量刑資訊系統

雖然每件個案會被判多久,並沒有標準答案,但司法院為了回應人民對量刑的疑問,針對殺人、酒駕、妨害性自主等特定犯罪類型,將過往的判決進行整理並建置「量刑資訊系統」,民眾可以依案件類型,選擇犯罪的態樣、加重減輕事由、犯後態度等,搜尋類似的案件,作為刑責範圍的參考[27]

其中,對於犯罪行為人的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甚至是生活狀況等事項,也列有「從重量刑」與「從輕量刑」的參考因素,例如,犯搶奪罪的行為人,如果犯罪動機是以搶奪為業,應從重量刑,但若是因貧病交迫而搶奪者,則應從輕量刑[28]

四、結論

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都是常見的自由刑種類,法院只要在法條規定的法定刑範圍內對行為人科刑,都是合法的;但法院在科刑時,應該要考量個案是否有從重或從輕量刑的因素,且個案若有特殊情形,還能依法酌減刑期。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2條:「刑分為主刑及從刑。」
  2.   中華民國刑法第33條:「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3.   中華民國刑法第36條第1項:「從刑為褫奪公權。」
  4.   中華民國刑法第33條第3款。
  5.   中華民國刑法第25條第2項:「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第2項:「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6.   中華民國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88號刑事判決:「㈠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乃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裁量之事項,且以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什麼情況會被認為「即使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呢?可以參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229號刑事判決:「本院衡酌告訴人所受傷害尚非嚴重至毫無自救能力,且審酌被告於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履行和解內容完畢,告訴人亦表示願意原諒被告……,益徵被告犯後終未再飾詞狡辯,且已取得告訴人之諒解。是綜合上情,本院認被告本案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犯行,即便論以該罪法定最低本刑之有期徒刑6月,仍屬情輕法重,客觀上顯足以引起社會一般人之同情,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本來依照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規定,肇事逃逸致人受傷罪的法定刑範圍是「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本案法官考量到個案情況(像是坦承犯行、有與被害人和解等),認為就算只判最低的有期徒刑6月,刑責還是很重,所以就依照中華民國刑法第59條進行酌減,最後只判有期徒刑3月。
  7.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8.   中華民國刑法第161條第1項:「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9.   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第1項:「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0.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11.   中華民國刑法第63條:「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後段的「減輕其刑」,雖然文字上沒有寫明是「應」減輕或「得」減輕,但依照立法原則,沒有寫「得」的話,就是指「應」;這部分說明可參考:楊舒婷(2022),《法條中出現「應」與「得」,意思一樣嗎?有什麼例子?》。
  12.   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3.   中華民國刑法第332條第1項:「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14.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15.   中華民國刑法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16.   中華民國刑法第65條第2項:「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7.   中華民國刑法第65條第1項:「無期徒刑不得加重。」
  18.   中華民國刑法第77條第1、2項:「
    I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II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19.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76條:「第二級受刑人已適於社會生活,而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得報請假釋。」
  20.   之所以會有「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不能申請假釋的限制,是因為徒刑的目的就在於藉由拘束人身自由來讓受刑人好好反省,所以當坐牢時間不夠長時,顯然達不到反省的效果。因此,如果原本的有期徒刑就比較短,例如,判4月有期徒刑,折半執行也才2個月而已,這種情況就不能申請假釋。
  21.   就像報考國家考試必須要先符合報考資格才能參加,但也不代表一定能合格或通過。
  22.   例如殺人罪(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
  23.   中華民國刑法第57條:「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24.   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5.   中華民國刑法第62條
  26.   中華民國刑法第63條
  27.   司法院(2023),《刑事量刑專區:量刑資訊系統》。
  28.   司法院(2018),《刑事案件量刑審酌事項參考手冊》,頁19。
延伸閱讀

曾有俞(2022),《死刑為何?如何執行?》。

李莉娟(2022),《簡介受刑人服刑階段(六):提早回到自由社會的動力──縮刑制度及假釋制度》。

吳景欽(2022),《受刑人的權利:假釋的申請與救濟》。

李緻柔(2022),《為什麼精神障礙者可以減輕刑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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