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A犯竊盜罪[1],被法院判: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折算1日。A依執行傳票向執行檢察官報到後,表明要易科罰金不想去坐牢,試問:
註腳
拘役是刑法主刑的一種[1],因為會剝奪犯罪行為人的自由,所以其性質屬於「自由刑」。
而期間計算的方式,原則上是「1日以上,60日未滿」(但如果遇到「加重」時,最多可以加到120日[2]),所以相較於徒刑(也就是無期徒刑和2月以上1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3])而言,拘役是屬於「短期」的自由刑。
換句話說,被告的人身自由雖然一樣會受到限制,但與其他自由刑相比,受拘束的時間最短,因此,拘役可說是程度最輕微的一種自由刑。
因為拘役是屬於短期自由刑,有時被告可能只需發監執行1、2個禮拜,但入監期間過短的問題在於,監所難以真正發揮矯正、教育的效果,甚至可能導致被告反而在獄中感染惡習[5],再加上監獄其實已經人滿為患,不可能無限制地一直將受刑人都送入監獄。
因此,當被告所犯罪名是「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6],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時,因為這種情況是屬於比較輕微的犯罪,如果法官有在判決主文宣告「得易科罰金」,且經執行檢察官准予易科罰金的話[7],被告就可以選擇用判決主文宣告的金額去折算日數(金額為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一日),來代替拘役的執行[8]。
簡單來說,易科罰金就是指「用罰金代替拘役」。但如果執行檢察官認為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而不准受刑人易科罰金時[9],那麼受刑人就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10],由法院裁定是否准予易科罰金[11]。
我國刑事法規對於「前科」並沒有明確的定義,但姑且可以從兩個角度切入:「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與「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為「良民證」,上面會記載申請人是否曾經犯罪而被判刑[12]。至於誰可以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以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上會記載什麼內容?以下簡單說明:
民眾可以自行向警察局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13],但如果有「受通緝尚未撤銷」或「經判決確定的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的情況,依法不能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14]。
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15],並不是「所有」犯罪都會被記載在上面,例如:「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受拘役、罰金之宣告」或「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況,都不會被記載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上面。
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不同的是,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是僅限偵查機關[16]才能查閱的文件[17],一般民眾並不能申請或閱覽。
附帶說明,法院也可以調閱記錄範圍與「刑案紀錄查註記錄表」相同的「前案紀錄表」。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的記載範圍比較廣泛,只要是「任何」跟刑事程序有關的事項,都會被記錄在上面,包括在偵查階段,檢察官作成的簽結、起訴、不起訴、緩起訴處分,以及審判階段,法院作成的有罪、無罪、免訴、免刑判決等,當然也包括前面提到被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排除的「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受拘役、罰金之宣告」或「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況。
如果A不想被關,A就必須向公庫繳納5萬5000元(1000元×55日),以代替拘役的執行;假若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A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由法院裁定是否准予易科罰金;至於A因犯竊盜罪被判拘役55日,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並不會有紀錄,但如果是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則會有A犯竊盜罪的紀錄。
楊舒婷(2024),《什麼是「徒刑」?法院如何決定要判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實際上會關多久?》。
楊舒婷(2024),《「科」、「併科」和「易科」罰金有什麼不同?繳完罰金後,就可以不用被關嗎?》。
劉立耕(2022),《羈押可以押多久,有沒有期限呢?受羈押的日數可以折抵刑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