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併科」和「易科」罰金有什麼不同?繳完罰金後,就可以不用被關嗎?

文: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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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4-03-29 ‧ 最後更新:2024-03-29

本文

一、什麼是「科」罰金?

罰金刑是刑法的一種主刑[1],性質上屬財產刑。而所謂「科罰金」可以分成兩種類型,分別是「專科罰金」與「選科罰金」,以下簡單介紹兩者的差異。

(一)專科罰金

「專科罰金」,顧名思義就是指:法定刑只有罰金一種。因此,法院沒有其他選擇,只能對被告處罰金。

例如,刑法第266條第1項[2]普通賭博罪的法定刑是「3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48條[3]妨害投票秘密罪的法定刑是「9,000元以下罰金」。

(二)選科罰金

至於「選科罰金」是指:法條規定的法定刑,除了罰金以外,還有徒刑、拘役等規定。例如,刑法第305條[4]恐嚇罪的法定刑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正因為法條是規定「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所以法官對涉犯恐嚇罪的被告,就刑的選擇能夠「3選1」。不過,只要選了其中1個就不能再選另外2個,這就好比去餐廳吃飯時,通常主餐就只能3選1,不能同時都選。

選科罰金的判決可以參考圖1[5]

圖1、「科」罰金的判決||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圖1、「科」罰金的判決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二、什麼是「併科」罰金?

「併科罰金」指的是法院除了科以徒刑或拘役外,一併科以罰金刑。相較於「科罰金」是只能專科或選科,「併科罰金」則是給予法官一個「加點」的空間,就像單點的義大利麵,可以加價59元變成附湯附麵包的套餐。換句話說,在刑的選擇上,法官不僅可以單純對被告處徒刑,也能「同時」命被告繳納罰金。

例如,刑法第268條[6]圖利聚眾賭博罪的法定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所以法官不僅可以處被告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還可以同時要被告繳9萬元以下的罰金;只不過必須注意,「併科」的意思就是「合併」、「一併」,所以在「併科罰金」的情況下,罰金不能自己單獨存在,也就是法官對於被告,不能僅處罰金刑,只能處「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加罰金」。

併科罰金的判決可以參考圖2[7]

圖2、「併科」罰金的判決||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圖2、「併科」罰金的判決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三、什麼是「易科」罰金?

「易科罰金」不像前面提到的科罰金、併科罰金,是關於刑法具體罪名的法律效果,而是指「把自由刑變成財產刑」。簡單來說,就是法院判被告要被關,但被告用錢去抵掉,所以「易科罰金」是後續該如何執行刑罰的問題。

必須注意的是,想要易科罰金必須同時符合2個要件[8],分別是:(1)被告所犯的罪相對較輕,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的罪名;而且(2)被告只被宣告6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條件都符合,就可以由執行檢察官決定是否以罰金取代有期徒或拘役[9]

以圖3的判決為例,因為竊盜罪[10]就是屬於上述第一個要件的罪名(也就是輕罪),加上被告只被處「拘役10日」,所以本件符合得易科罰金的要件,被告可以向檢察官[11]聲請把這10日折算成罰金[12],以代替拘役的執行。此外,易科罰金的範圍並不限於全部,若被告無法負擔這麼多錢,但又不想被關這麼多天,也可以選擇聲請部分易科罰金,例如:「關2日、繳8日罰金」或「關5日、繳5日罰金」。

圖3、「易科」罰金的判決||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圖3、「易科」罰金的判決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另外,像圖2雖然是「有期徒刑加罰金」的組合,但主文既然載明有期徒刑的部分可以易科罰金,這就表示被告可以把有期徒刑2個月的部分折算成罰金後[13],再加上罰金本身的1萬5,000元一併繳納,以完成執行。

四、繳完罰金的效果

在「科罰金」與「併科罰金」的情況下,前者因為罰金是本來就必須執行的主刑,因此必須繳完罰金才算是完成執行;後者則是必須服完徒刑或拘役,且繳納全部罰金後,才算是完成執行。

但在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而「易科罰金」的情況下,因為只是在執行程序上把自由刑變成財產刑,所以受刑人原則上可以自己決定是要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或是「服完有期徒刑或拘役」,只要選擇一種方式履行,就算完成執行;不過,如果被告選擇將有期徒刑或拘役部分全部易科罰金,那麼繳納全額罰金後,不用服有期徒刑或拘役,就算完成執行了。

以上「科」、「併科」和「易科」罰金的排列組合,可以參考圖4:

圖4、自由刑與財產刑的排列組合||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圖4、自由刑與財產刑的排列組合
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五、結論

罰金刑可以分為「科罰金」與「併科罰金」,前者指的是法院處被告罰金刑,而且被告只要繳完罰金就算執行完畢,後者則是除了罰金外,還有徒刑或拘役等刑需一併執行。至於「易科罰金」則是被告犯最重本刑5年以下的罪名,且被宣告6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在經檢察官同意後,可以藉由繳罰金的方式來代替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執行。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3條第5款:「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2.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3.   中華民國刑法第148條:「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4.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5.   或許有讀者會發現,恐嚇罪的罰金上限明明是9,000元,為什麼判決主文卻罰到1萬元?這是因為該案被告是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罪名的「累犯」,依照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是可以加重1/2處罰的。
  6.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7.   因為此種判決是兩種刑同時出現,所以(在被告不能「易刑處分」的前提下)被告不僅要被關2個月,還要繳罰金1萬5,000元。
  8.   中華民國刑法第41條第1項:「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9.   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但其性質應由法院或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指揮,或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10.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11.   特別注意,是否准予易科罰金,是由檢察官決定,不是法院!所以即便判決主文記載「如易科罰金」等語,也只是給檢察官一個裁量空間,並不是說一定可以易科罰金。但如果檢察官不同意易科罰金,受刑人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向法院聲明異議,由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是否准予易科罰金。
  12.   1天1,000元、10天就是1萬元,所以被告只要繳1萬元,就可以不用被關。
  13.   關於這2個月的時間倒底是以30日或實際天數(像大月有31日、2月只有28日)計算?依照法務部法檢字第0920803733號(2003/8/29):「又易科罰金之計算方法,以月計算者,須受刑人如受徒刑執行,應行服刑之實際日數為折計罰金之標準,非可概以三十日為一月。」所以,易科罰金必須以「實際天數」天數計算!假設執行期間原本是2月1日至3月31日,那就是28加31天,共59天;又假設執行期間是7月1日至8月31日,那就是31加31天,共62天,換句話說,明明都是2個月,但實際上還是會有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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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舒婷(2024),《什麼是「徒刑」?法院如何決定要判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實際上會關多久?》。

楊舒婷(2024),《什麼是拘役?可以改成易科罰金不要被關嗎?會留下前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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