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刑是刑法的一種主刑[1],性質上屬財產刑。而所謂「科罰金」可以分成兩種類型,分別是「專科罰金」與「選科罰金」,以下簡單介紹兩者的差異。
「專科罰金」,顧名思義就是指:法定刑只有罰金一種。因此,法院沒有其他選擇,只能對被告處罰金。
例如,刑法第266條第1項[2]普通賭博罪的法定刑是「3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48條[3]妨害投票秘密罪的法定刑是「9,000元以下罰金」。
至於「選科罰金」是指:法條規定的法定刑,除了罰金以外,還有徒刑、拘役等規定。例如,刑法第305條[4]恐嚇罪的法定刑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正因為法條是規定「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所以法官對涉犯恐嚇罪的被告,就刑的選擇能夠「3選1」。不過,只要選了其中1個就不能再選另外2個,這就好比去餐廳吃飯時,通常主餐就只能3選1,不能同時都選。
選科罰金的判決可以參考圖1[5]:
「併科罰金」指的是法院除了科以徒刑或拘役外,一併科以罰金刑。相較於「科罰金」是只能專科或選科,「併科罰金」則是給予法官一個「加點」的空間,就像單點的義大利麵,可以加價59元變成附湯附麵包的套餐。換句話說,在刑的選擇上,法官不僅可以單純對被告處徒刑,也能「同時」命被告繳納罰金。
例如,刑法第268條[6]圖利聚眾賭博罪的法定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所以法官不僅可以處被告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還可以同時要被告繳9萬元以下的罰金;只不過必須注意,「併科」的意思就是「合併」、「一併」,所以在「併科罰金」的情況下,罰金不能自己單獨存在,也就是法官對於被告,不能僅處罰金刑,只能處「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加罰金」。
併科罰金的判決可以參考圖2[7]:
「易科罰金」不像前面提到的科罰金、併科罰金,是關於刑法具體罪名的法律效果,而是指「把自由刑變成財產刑」。簡單來說,就是法院判被告要被關,但被告用錢去抵掉,所以「易科罰金」是後續該如何執行刑罰的問題。
必須注意的是,想要易科罰金必須同時符合2個要件[8],分別是:(1)被告所犯的罪相對較輕,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的罪名;而且(2)被告只被宣告6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條件都符合,就可以由執行檢察官決定是否以罰金取代有期徒或拘役[9]。
以圖3的判決為例,因為竊盜罪[10]就是屬於上述第一個要件的罪名(也就是輕罪),加上被告只被處「拘役10日」,所以本件符合得易科罰金的要件,被告可以向檢察官[11]聲請把這10日折算成罰金[12],以代替拘役的執行。此外,易科罰金的範圍並不限於全部,若被告無法負擔這麼多錢,但又不想被關這麼多天,也可以選擇聲請部分易科罰金,例如:「關2日、繳8日罰金」或「關5日、繳5日罰金」。
另外,像圖2雖然是「有期徒刑加罰金」的組合,但主文既然載明有期徒刑的部分可以易科罰金,這就表示被告可以把有期徒刑2個月的部分折算成罰金後[13],再加上罰金本身的1萬5,000元一併繳納,以完成執行。
在「科罰金」與「併科罰金」的情況下,前者因為罰金是本來就必須執行的主刑,因此必須繳完罰金才算是完成執行;後者則是必須服完徒刑或拘役,且繳納全部罰金後,才算是完成執行。
但在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而「易科罰金」的情況下,因為只是在執行程序上把自由刑變成財產刑,所以受刑人原則上可以自己決定是要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或是「服完有期徒刑或拘役」,只要選擇一種方式履行,就算完成執行;不過,如果被告選擇將有期徒刑或拘役部分全部易科罰金,那麼繳納全額罰金後,不用服有期徒刑或拘役,就算完成執行了。
以上「科」、「併科」和「易科」罰金的排列組合,可以參考圖4:
罰金刑可以分為「科罰金」與「併科罰金」,前者指的是法院處被告罰金刑,而且被告只要繳完罰金就算執行完畢,後者則是除了罰金外,還有徒刑或拘役等刑需一併執行。至於「易科罰金」則是被告犯最重本刑5年以下的罪名,且被宣告6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在經檢察官同意後,可以藉由繳罰金的方式來代替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執行。
註腳
楊舒婷(2024),《什麼是「徒刑」?法院如何決定要判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實際上會關多久?》。
楊舒婷(2024),《什麼是拘役?可以改成易科罰金不要被關嗎?會留下前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