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假釋」[1]是指:受刑人在刑期期滿之前,獲准提前出獄的意思。而剩下的刑期就當作「觀察期」,假如在這段期間內,假釋都沒有被撤銷的話,那麼就當作已經執行完畢,受刑人不用再回去監獄服刑[2];但如果受刑人在觀察期內有違反規定的行為,導致假釋被撤銷,則受刑人就必須回到監獄把剩下的刑期執行完。
假釋制度的目的,主要是讓在獄中表現良好、確實已經悔悟反省的受刑人,能夠提早回歸社會、適應社會生活。
畢竟獄中生活對於資訊的流動與吸收相對不順暢,長期下來,受刑人很容易與現實社會脫節,所以,為避免受刑人將來有難以融入、適應社會的情形,才有了假釋制度的設置,用來幫助受刑人能順利回歸社會[3]。
依刑法規定,申請假釋的要件[4]包括:「有悛悔實據」、「受徒刑執行滿一定期間」。符合這2個條件的受刑人,提出申請並經監獄報請法務部同意後,才可以假釋出獄。至於什麼是「悛悔實據」?該如何認定受刑人已經悔改?以及可以申請假釋的時間點是什麼時候?以下逐一介紹。
「有悛悔實據」簡單說就是指「有悔改的表現」。但內心倒底有沒有反省,旁人無從得知,那該如何判斷受刑人是否真的已經悔改?當然不是受刑人說了就算數,而是要依受刑人的犯行情節、在監狀況、犯罪紀錄、教化矯治處遇成效、更生計畫等事項來綜合判斷[5]。實務運作上會參考「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的累進處遇制度。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6]規定,刑期6個月以上[7]的受刑人入監後,每個月會依照表現給予「操行」、「教化」、「作業(勞動)」分數,由第4級開始一路往第1級提升,而不同等級可以享有不同的權利,例如:第3級以上的受刑人才能聽收音機[8]或和親屬以外的朋友會面[9]、第2級以上的受刑人才可以開運動會[10]或閱讀自備書籍[11]等。
當受刑人表現良好獲得不錯的分數,等級就可以往上提升,而能夠申請假釋的只有第1級跟第2級的受刑人[12]。
並不是入監執行後就能隨時申請假釋,反而必須執行滿一定期間後才能申請:
舉例來說,若被處有期徒刑6年,則服刑超過3年後就可以申請假釋;但如果是累犯被處有期徒刑6年,就必須服刑超過4年,才能申請。至於無期徒刑,因為沒有可以計算的基準,所以統一是以執行超過25年作為門檻。
除了上面2個要件外,依刑法[14]規定,「有期徒刑」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請假釋:
因為徒刑的目的就在於藉由拘束人身自由來讓受刑人好好反省,所以當坐牢時間不夠長時,顯然達不到反省的效果。因此,在有期徒刑執行未滿6個月的情況下,假釋對於受刑人沒有實質利益,也就不准假釋了[15]。
這是對於「累犯受刑人」的規定,因為累犯的人本來就已經犯過2次罪,若再於「假釋期間」或「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內」,故意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的罪名[17],就是第3次犯罪,立法者認為[18]這種屢屢犯罪的受刑人,對於刑罰痛苦的感受度較低,刑罰教化功能無法發揮效益,所以禁止這類受刑人假釋。
如果犯妨害性自主[19]及妨害風化罪[20]的受刑人接受輔導或治療後,再犯危險沒有顯著降低,當然是要繼續輔導、治療,不能草率的同意假釋出獄。
即便符合申請要件而假釋成功,也只是暫時獲准出獄,不代表刑期執行完畢,所以如果受刑人於假釋期間違反法律規定,假釋是有可能被撤銷的,受刑人必須再次回到監獄服刑。
假釋被撤銷的原因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應」撤銷事由,另一種則是「得」撤銷事由。
如果受刑人在「假釋期間」,因為「故意犯罪」而受到「超過6個月有期徒刑」的宣告,則在判決確定後6個月以內,就會被撤銷假釋,受刑人必須再回到監獄把剩下的刑期執行完[21]。
當受刑人在「假釋期間」因「故意犯罪」而受「緩刑或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宣告時,雖然是再犯沒錯,但因為這種犯罪情節較輕微,所以只在「有入監執行必要」時,才可能被撤銷假釋。
至於受刑人是「過失犯罪」、只受到「拘役、罰金」[22]刑的宣告,或是在「假釋前」、「假釋期滿後[23]」再犯,因為都不符合法定要件,所以不會被撤銷假釋。
假釋中的受刑人依法必須付保護管束[24],期間必須遵守以下規定[25],如果違反規定情節重大,監獄典獄長可以報請檢察官撤銷假釋[26]:
為讓受刑人盡可能地順利回歸社會,如果在獄中表現良好,受刑人在刑期期滿之前,可以申請假釋提前出獄,但在假釋出獄後,如果符合「應」撤銷或「得」撤銷假釋的事由時,就可能會被撤銷假釋,而須返回獄中繼續執行剩下的刑期。
註腳
喬正一(2023),《假釋沒被撤銷卻要再次入監?談數罪併罰受刑人的刑期變更重新核算 》。
吳景欽(2022),《受刑人的權利:假釋的申請與救濟》。
李莉娟(2024),《簡介受刑人服刑階段(六):提早回到自由社會的動力──縮刑制度及假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