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錢不要這樣花?在路上亂撒錢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刊登:2024-05-17・最後更新:2024-05-17

案例

經營Youtube頻道的A苦於最近的影片觀看數下滑,為了增加頻道的流量,心生一計,準備了總值10萬元新臺幣的千元鈔,在頻道上預告自己將於某日晚間9點在知名商圈撒錢、解救大家的荷包。並於預告的時間出現,在商圈人來人往的時候,以噴鈔槍噴撒出鈔票,同步開啟直播,引起許多人聚集、圍觀、推擠,使現場一片混亂。警察接獲通報之後,迅速到現場制止被流量沖昏頭的A,這時A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呢[1]

註腳

  1.   案例改編自新聞事件,參考中央社(2024),《網紅Mr.R信義區撒錢引人潮 警朝違反公共危險及社維法偵辦》。
本文

與案例相類似的事件中,可能會從相關報導中知道,警方是以「公共危險罪」或者「社會秩序維護法」偵辦。但公共危險罪其實是一個「罪章」,裡面包含複數罪名;而社會秩序維護法是一部法規的名稱。換言之,還可以進一步討論這樣的行為該適用哪一些具體的法律規範。以下就類似行為涉及的法律規定逐一介紹。

一、刑事處罰

(一)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中,第185條一般稱為「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1]」,是指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的設備,或者是用其他方法,產生公眾往來危險的行為。

這個罪名除了典型的破壞道路結構、用有形的障礙物阻擋道路之外,有較為概括的「其他方法」規定,可以涵蓋千奇百怪,足以造成公眾往來安全危險的行為,例如焚燒物品引發濃煙、逼車蛇行、潑灑油料,都可能造成往來用路人的危險,就有觸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的問題[2]。實務上曾有人乘計程車,在高速公路上拋撒千元紙鈔,導致後方駕駛或停車查看、或甚至下車撿拾,造成危險而判決有罪的案例[3]

案例中的A選擇在鬧區人來人往之際,於路中央撒鈔票的行為,造成推擠、哄搶,對於往來路人而言有遭到擠壓、受傷的高度風險,所以A的行為可能構成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最高5年有期徒刑,或拘役,或者最高1萬5千元罰金。若造成死傷,會有更重的刑責。

(二)毀損國幣罪

在妨害國幣懲治條例中,對於毀損法定通用貨幣的行為[4],是設有處罰規定的[5]。案例中的A,若在撒錢的過程當中,有故意進一步將紙鈔撕裂、噴至水溝中,而導致紙鈔無法辨識使用的狀況,就會觸犯毀損國幣罪,最高會被處毀損幣額5倍的罰金。

二、行政處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中,針對妨害安寧秩序的行為,設有處罰規定。若有滋事的意圖,而在公園、車站、輪埠(即用來停船的碼頭)、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已經受到負責維持秩序的公務員(如警察)解散命令,而依然不解散,有妨害公共秩序的危險,會被處3日以下拘留,或最高1萬8千元的罰鍰[6]

如案例中A預告在知名商圈撒錢,使民眾群聚而發生妨害公共秩序危險的行為,或者相類似的新聞事件中,需要再檢視警察到場命令解散後,是否有依命令解散,如果沒有依命令解散,才會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如案例中A的行為,已經同時觸犯了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的規定,會優先適用刑事法律處罰[7]

三、結語

或許有人會認為,只是好玩而已,何必大費周章用法律來規範呢?確實,撒錢行為本身並不會有特別的法律問題,若A今天是在杳無人煙的深山或田野裡撒錢,並不會構成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但關鍵是在鬧區人來人往之際,於路中央撒鈔票,可能有造成大規模推擠、傷亡的風險,法律才有介入的必要[8]

後續也有其他網紅傚尤,用玩具紙鈔從事相類的行為[9],又另涉及廢棄物清理法的問題[10]。在自媒體興盛,每個人都有機會透過不同的管道走紅的今日,追求瀏覽量固然無可厚非。但仍需遵守法律的界線,不該為了追求流量密碼而從事危險、有觸法之虞的行為,將自己的流量建立在對公眾的危害之上。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
    I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II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II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2.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556號刑事判決:「例如故意在路旁燒垃圾,引發濃煙,製造視覺障礙,汽、機車駕駛人故意在道路中長時作『之』字蛇形行進,或糾合多眾併排競駛或高速飆車等,以該汽、機車作為妨害交通之工具,達到相當於壅塞、截斷、癱瘓道路,致他人無法安全往來之程度者,始克當之,而非泛指所有致生公眾往來危險之行為。」
  3.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12號刑事宣示筆錄:「明知在車輛往來頻繁之處拋撒千元之新臺幣(下同)紙鈔,可能引起行經之駕駛人好奇而突然減速查看、或造成行經之駕駛人見錢眼開而爭相下車撿錢,勢會造成其他車輛往來之危險,尤其在車輛均高速行駛之高速公路撒錢,可能造成之危險更甚,竟仍於途經上開路段時,開啟上開計程車右後座車窗,將身上所有之千元紙票向外拋撒,致使行經上開路段之駕駛人見狀後,或減速查看,或相繼將車輛暫停於車道、路肩並下車穿越車道、中央分隔島來回撿拾甲○○所拋撒之鈔票,致生往來之危險。」
  4.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1條第1項:「本條例所稱國幣,係指中華民國境內,由中央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所發行之紙幣或硬幣。」
  5.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5條:「故意損毀幣券,致不堪行使者,處所損毀幣額五倍以下罰金。」
  6.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1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
  7.   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8.   公視新聞網,(2024),《網紅信義區撒錢引大量人潮 群聚違法嗎?為什麼危險?》。
  9.   中央社(2024),《網紅培根信義區撒玩具鈔鞠躬道歉 警方依法送辦》。
  10.   據註9的報導,藝名為「培根」的網紅另涉廢棄物清理法之法律責任,由主管機關臺北市環保局後續裁處。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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