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法律會隨著社會的進步或轉變而有所修正,所以可能導致「行為時」的法律跟「行為後」的法律並不相同。例如,行為時的法律規定要(或不)處罰,但行為後,該法律則經過修法而改成不(或要)處罰,此時就會衍生出該如何適用法條的疑慮。簡單來說,就是「適用時點」的問題,究竟該適用「行為時」還是「行為後」的法律?
「從舊從輕原則[1]」指的是:在犯罪「行為時」與「行為後」的法律發生不一致的情況下,原則上會先適用「行為時」的法律(從舊),例外在「行為後」的法律對行為人更有利時,則改成優先適用對行為人有利的「行為後」法律(從輕)。
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必須是在行為時,法律就有處罰的規定,國家才可以處罰犯罪行為人[2],不能事後才說,雖然當時法無明文,但現在要處罰,然後就溯及到過去的行為。因此,行為後法律發生變更,原則上還是適用「行為時」的法律,但如果行為後所變更的法律,反而比較輕的話(例如:從無期徒刑改成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為此時的規定對行為人比較有利,所以會例外地適用「行為後」的法律。
「空白刑法」指的是:構成要件需另外透過行政機關的解釋或公告來補充的刑法條文。換句話說,刑法是否要處罰某一行為,會與行政機關的解釋或公告有所連動。如此一來,當用來補充刑法規定的行政機關解釋或公告有變更時,是否仍適用「從舊從輕原則」?還是一律適用最新的解釋或公告內容?
對此,實務見解[3]認為,空白刑法補充規定的變更是「事實」變更,而不是刑罰「法律」的變更[4],所以沒有從舊從輕原則的適用,應直接以「行為時」空白刑法所填補的事實,來適用法律。
在A毆打鄰居時,甲國的法律並不處罰此種傷害行為,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必須行為時有處罰的規定,才可以對行為人處罰,因此即便事後法律經修正而認為傷害行為應該成罪,A仍可適用「行為時」的法律,而無須受罰(因為根本沒這個罪)。
在此案例中,雖然B墮胎的時候,乙國法律仍規定墮胎會成罪,但因為行為後的法律已經除罪化,對B來說比較有利(從有罪到無罪),因此B應該適用行為後的法律,而無須受罰。
山羌是否屬於保育類動物,需仰賴行政機關的解釋或公告進行補充,此種「空白刑法」沒有「從舊從輕原則」的適用,一律以「行為時」空白刑法所填補的事實來適用法律。因此,既然C在獵殺山羌時,山羌仍是丙國的保育類動物,則即便之後改列為非保育類,C仍應受到處罰。
註腳
劉立耕(2022),《行為後刑法修法,審判時該適用新法還是舊法?——從舊從輕原則》。
王琮儀(2022),《囤積口罩當心觸法!認識「空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