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有一則以「詐欺犯引渡回台免押、立委擬修法最少關半年」作標題的新聞報導[1]。一般民眾對其內容或許並未特別注意,這卻是從外國引渡犯人返國的第一件成功案例[2],值得簡要解説,讓大家了解此重要法律知識。
引渡(extradition),是國際間的執法事項。一國(受請求國)按照條約、協定或協議,把在其境內的某個外國人送交主張對該外國人有權追訴處罰的他國(請求國)處理,這就叫做引渡,在我國則有「引渡法」規範相關事項[3]。
引渡與遣返並不相同。遣返是一國單方面決定將某個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境,返回其母國或別國[4]。在遣返中沒有請求國,也不需要有條約、協定或協議作為根據。至於國際刑警組織或許居中聯繫[5],那是另一回事,不影響遣返與引渡的差異。
此引渡回臺的詐欺犯,是劉姓國民(以下簡稱L)。L於8年前在西班牙架設機房利用網路大肆行騙,潛逃波蘭被捕收押。由於受騙者皆為大陸地區人民,大陸地區曾經向波蘭請求引渡,並已得到同意,但經L主張可能會遭受迫害,向歐洲人權法院申訴獲勝,波蘭政府便停止執行遞解[6]。
我國與波蘭並無外交關係,雖難簽訂條約,然而雙方洽商簽訂的「駐波蘭代表處與波蘭臺北辦事處刑事司法合作協定」,已自2021年2月23日生效,該項協定的第4條,明白規定引渡屬於雙方合作事項之一[7],便有了請求引渡的根據。法務部遂以我方中央主管機關地位,向波蘭提出引渡L返國接受追訴處罰的請求,經完成波蘭國內程序獲得同意後,L於2024年1月15日返回國境,隨即移由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案經檢察官提出羈押L的聲請,臺中地方法院認為沒有羈押的必要,作了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的裁定,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被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確定。
此案L所涉加重詐欺罪嫌[8]。其犯罪行為地雖在國外(西班牙),依刑法第5條第11款規定[9],仍應適用我國法處罰。何況其犯罪結果(大陸地區人民受騙)地在大陸地區,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10],大陸地區是中華民國領土,依照刑法第4條規定[11],這是在我國境內犯罪,本來就應該適用我國刑法論罪。L目前在科技設備監控中,尚待起訴受審,後續如何,尚待法院審理。
此事件之媒體報導有限,且仍有值得商榷之處。對於文章開頭所引新聞標題,在此提出兩點評論:
L去(2023)年險遭引渡大陸地區,因向歐洲人權法院申訴獲勝而停止解交。如今經波蘭同意我國引渡,L未再申訴而返國接受偵查,顯然沒有羈押的必要,檢察官提起抗告已被駁回,足證法官的裁定並無不妥。新聞標題「免押」二字,似有質疑意味,需要澄清。
L所涉刑法加重詐欺罪的有期徒刑法定刑度,是1年以上,7年以下,所以最少要關1年,所謂「擬修法最少關半年」,語意籠統,所指不明,同樣易生誤會。
註腳
延伸閱讀:
吳孟勳(2022),《刑法效力問題(上)──外國人在臺灣犯罪,可以用我國刑法處罰嗎?》。
吳孟勳(2022),《刑法效力問題(下)──在外國發生的犯罪,可以用我國刑法處罰嗎?》。
翁燕菁、陳玉潔(2023),《劉訴波蘭案(Liuv.Poland):足以撼動專制國家(如中國)引渡議程之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