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夕夜一日,A、B、C、D為利親友走訪,將家門敞開,供親友隨時進屋拜年,而四人在家打麻將並約定放槍者50元及一台20元,小賭怡人下,招招回回中「吃、碰、槓、抓花、自摸、胡牌」聲聲刺激歡樂無比,是否構成賭博罪?
依據刑法第266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1]。」
「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是指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可以隨意進入、離開的場所。因此,在家中打麻將約定輸贏賠率及金額,原則上屬於私領域空間的賭博娛樂,不會觸犯賭博罪[2];假設住宅長期讓多數人或不特定人隨意進入、離開,就與公共空間相似,不再是私領域空間,於這樣的住宅中打麻將可能成立賭博罪[3];當賭博場所為旅館房間,就要依房間使用目的決定,如作私人留宿則屬於私人場所,如作公開會議使用則屬於公共場所[4]。
如果只是供暫時娛樂,例如跟友人打賭不會下雨,若下雨願賠50元飲料一杯,因為情節比較輕微,藉由刑法加以處罰太過嚴苛,所以不成立賭博罪。
但須留意的還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5]。」在家中,不特定人無法進出,所以不符合公開或公眾可以進出的場所,因此,不成立刑法賭博罪,但如家裡作為職業賭博場所,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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