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色色?在臺灣可以合法經營成人內容平台嗎?(下)

刊登:2024-11-14・最後更新:2024-11-15
本文

在上篇文章《可以色色?在臺灣可以合法經營成人內容平台嗎?(上)》中,我們說明了成人內容提供者應該做什麼防護機制,才能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規定的「防止兒少觀看」。接下來,我們將繼續介紹成人平台以及網黃[1]可能涉及的法律規範,由於成人平台或網黃均是以情色影音內容爭取流量與收益,勢必會進行性影像的拍攝、發表等行為,這些行為可能有什麼法律責任呢?

一、是否涉及散播猥褻物品罪?

司法院釋字第617號解釋[2]作成後,若所散布、播送的內容不涉及暴力、性虐待、人獸交等「硬蕊」,而屬於軟蕊色情內容,只要加上「適當隔絕措施」,就不會違反刑法第235條散播猥褻物品罪。而「適當隔絕措施」在早期像是為A片光碟裝上18禁的封膜,但在現在的網路時代則是透過加註警語、平台內建設定,或如「我已年滿18歲」的過橋頁面,來符合只讓成年人看得到的要求。

例如,臺灣許多網黃使用的X平台(舊稱推特/Twitter),可以將自己的帳號設定為「顯示可能含有敏感內容的媒體」,有實務見解認為只要完成這樣的設定,刑法就不應該處罰人民[3]。但是目前也有部分實務見解認為,X平台的敏感內容設定,可能還包含如暴力、政治、藝術等內容,不足以讓人避開猥褻內容,而認定在X上發表性影像的行為違法[4],所以目前創作者如果希望避免觸法,還是需要慎選能夠符合法規的平台。

二、是否涉及兒少性剝削?

依照我國刑法,少年只要滿16歲,在自己決定與他人發生性行為的狀況下,雙方的行為並不會被刑罰限制。但是我國為了保障兒少性隱私,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5],即便獲得少年同意,仍然不能拍攝少年裸露性器官、進行性行為的性影像。附帶一提,如果是出版品或媒體等為他人散布兒童性影像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處最高60萬元以下罰鍰[6]

至於成人在網路上張貼販售情色按摩等性服務的內容,只要沒有依照上篇文章所述設置適當的防護機制[7],就會受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8]處罰。若實際從事性交易,還可能會有媒介性交的刑責[9],或是在性專區[10]外從事性交易的行政罰[11]

三、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

因為曾經發生「創意私房[12]」、「N號房[13]」等事件,我國在2023年制定了刑法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14]。不論是合意拍攝或是偷拍,只要沒有取得他人同意,就不能用任何形式散布出去,否則將會構成輕重不等的刑事責任,其中若是未經他人同意,而散布、播送被害人遭強迫拍攝的性影像,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如果散布出去的目的是為了要營利,更會因為主觀上有營利意圖,而被加重其刑1/2處罰[15]

至於運用AI技術將他人臉部,合成到成人片角色身體的深度偽造技術(Deepfake),更可能被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16]

四、結論

想在臺灣合法經營成人影片平台,須注意上傳網路的成人影片,必須是經過同意拍攝與上傳的影片,在進入網站前,也需要有「適當的隔絕措施」,避免兒少接觸成人影片。

註腳

  1.   從網紅發展出的變化詞,指自行創作並上傳成人內容的創作者,即便沒有營利者也是網黃。
    關於網黃的定義與社群經營、效應等考據,可參考吳綽維(2023),〈網黃影音創作的產製與消費:網黃社群的初探研究〉,《世新大學公共關係暨廣告學研究所(含碩專班)碩士論文》。
  2.   司法院釋字第617號解釋理由書:「……故以刑罰處罰之範圍,應以維護社會多數共通之性價值秩序所必要者為限。是前開規定第一項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例如附加封套、警告標示或限於依法令特定之場所等)而為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
  3.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21號刑事判決:「……被告有加註警語、上傳本案猥褻照片時設定為敏感內容、須成年會員設定同意觀看敏感內容且選取『顯示』始得觀看,已足隔絕未成年人或一般不欲接受其所散布、播送之猥褻性資訊內容觀覽之可能,認被告已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847號刑事判決:「是以,衡諸被告所標示之上開警語,及推特網站就涉及色情性質等敏感內容會排除個人資料圖像或首頁圖像中顯示,並有相當屏蔽等措施,既已充分揭露所播送之影像訊息為限制級之性資訊,且於被告之推特網頁首頁中已標示未滿18歲之人不得進入、涉及成人藝術與性別教育等語,足以隔絕未成年人或一般不欲接受其所散布、播送之猥褻性資訊內容之人觀覽之可能,足認被告已採取相當之隔絕措施,而符合司法院釋字第617號解釋所要求之『適當安全隔絕措施』。」
  4.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511號刑事判決:「被告將屬於猥褻影像之前述影像及相片上傳到其帳號之個人推特網頁,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觀覽,縱使被推特認定為敏感內容而加以標示,亦難認為已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被告除推特對於敏感內容之顯示方式外,並未另行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自應論以散布猥褻影像罪。」
  5.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6.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50條第1項:「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為他人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1至3款:「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指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重製、持有、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販賣或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7.   同上述,例如X平台可以設定限制帳號屬於18歲以上才能觀看的「敏感內容」。
  8.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4條第1項:「意圖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而買賣、質押或以他法,為他人人身之交付或收受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9.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第1、2項。
  10.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之1第1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但目前我國各縣市政府均未規劃得從事性交易的區域。
  1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
  12.   中央社(2024),《創意私房性剝削案11嫌二審改減判1年5月至12年》。
  13.   中央社(2023),《台版N號房86少女受害中檢起訴6嫌最重求處30年》。
  14.   中華民國刑法第2編分則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15.   中華民國刑法319條之3第4項:「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
    詳細整理,可參考陳昱捷(2023),《發現私密影像被惡意流傳到網路上,可以怎麼做?能要求平臺立刻下架嗎?》。
  16.   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之4:「
    I 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前項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延伸閱讀

黃博聖(2022),《這樣太猥褻——直播主持人打扮清涼是否犯罪?》。

陳昱捷(2023),《發現私密影像被惡意流傳到網路上,可以怎麼做?能要求平臺立刻下架嗎?》。

person
網站採用CC授權,內容歡迎轉載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