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篇文章《可以色色?在臺灣可以合法經營成人內容平台嗎?(上)》中,我們說明了成人內容提供者應該做什麼防護機制,才能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規定的「防止兒少觀看」。接下來,我們將繼續介紹成人平台以及網黃[1]可能涉及的法律規範,由於成人平台或網黃均是以情色影音內容爭取流量與收益,勢必會進行性影像的拍攝、發表等行為,這些行為可能有什麼法律責任呢?
司法院釋字第617號解釋[2]作成後,若所散布、播送的內容不涉及暴力、性虐待、人獸交等「硬蕊」,而屬於軟蕊色情內容,只要加上「適當隔絕措施」,就不會違反刑法第235條散播猥褻物品罪。而「適當隔絕措施」在早期像是為A片光碟裝上18禁的封膜,但在現在的網路時代則是透過加註警語、平台內建設定,或如「我已年滿18歲」的過橋頁面,來符合只讓成年人看得到的要求。
例如,臺灣許多網黃使用的X平台(舊稱推特/Twitter),可以將自己的帳號設定為「顯示可能含有敏感內容的媒體」,有實務見解認為只要完成這樣的設定,刑法就不應該處罰人民[3]。但是目前也有部分實務見解認為,X平台的敏感內容設定,可能還包含如暴力、政治、藝術等內容,不足以讓人避開猥褻內容,而認定在X上發表性影像的行為違法[4],所以目前創作者如果希望避免觸法,還是需要慎選能夠符合法規的平台。
依照我國刑法,少年只要滿16歲,在自己決定與他人發生性行為的狀況下,雙方的行為並不會被刑罰限制。但是我國為了保障兒少性隱私,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5],即便獲得少年同意,仍然不能拍攝少年裸露性器官、進行性行為的性影像。附帶一提,如果是出版品或媒體等為他人散布兒童性影像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處最高60萬元以下罰鍰[6]。
至於成人在網路上張貼販售情色按摩等性服務的內容,只要沒有依照上篇文章所述設置適當的防護機制[7],就會受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8]處罰。若實際從事性交易,還可能會有媒介性交的刑責[9],或是在性專區[10]外從事性交易的行政罰[11]。
因為曾經發生「創意私房[12]」、「N號房[13]」等事件,我國在2023年制定了刑法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14]。不論是合意拍攝或是偷拍,只要沒有取得他人同意,就不能用任何形式散布出去,否則將會構成輕重不等的刑事責任,其中若是未經他人同意,而散布、播送被害人遭強迫拍攝的性影像,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如果散布出去的目的是為了要營利,更會因為主觀上有營利意圖,而被加重其刑1/2處罰[15]。
至於運用AI技術將他人臉部,合成到成人片角色身體的深度偽造技術(Deepfake),更可能被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16]。
想在臺灣合法經營成人影片平台,須注意上傳網路的成人影片,必須是經過同意拍攝與上傳的影片,在進入網站前,也需要有「適當的隔絕措施」,避免兒少接觸成人影片。
註腳
黃博聖(2022),《這樣太猥褻——直播主持人打扮清涼是否犯罪?》。
陳昱捷(2023),《發現私密影像被惡意流傳到網路上,可以怎麼做?能要求平臺立刻下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