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爭吵過後,兩人仍在氣頭上時,夫不顧妻意願,仍將妻強行推倒床上,並壓制做愛得逞,事後妻對夫提起刑事訴訟,夫抗辯:「夫妻本有履行同居的義務,為何不能與愛妻行房?」
民法第1001條規定[1],夫妻間互負履行同居的義務,但何謂「履行同居義務」呢?法條、學說及實務都沒有具體舉例,而從一般人的社會觀念來看,夫妻兩人同居所發生一切正常關係的行為,包含同宿一處、一起飲食、發生性關係等,都屬於夫妻雙方互負義務的內容。
不過,夫妻一起生活,並不是所有行為都必須同進同出,各自仍保有私人領域與正常社交,所以在有正當理由的情形下,夫妻一方可以不用對他方負履行同居義務,例如因工作關係需短暫離開共同的住所或居所[2]、為照顧探望父母而回家、與同事聚餐而未回家吃飯、身心不適而不願與配偶發生性關係等,都是可以不負履行同居的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一方未履行同居義務,另一方可能主張離婚,法院可能對這類案件判決離婚。例如夫妻雙方長期未同居,經過一方請求同居,他方仍在沒有正當理由情況下拒絕,可能成立惡意離棄的離婚事由[3];夫妻同住,但沒有正當理由情況下長期沒有性生活,可能成立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4]。
刑法第229條之1規定[5],對配偶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屬於告訴乃論罪。這規定明確說明了,即使配偶一方違反他方意願而發生性交或猥褻,仍可以受刑法制裁。這是為了保障配偶的性自主權,並對重要人格權特別保障。所以違反配偶的意願發生性交或猥褻,是會成立犯罪。只是在刑事訴訟程序上,必須由被害配偶向偵察機關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對於這類案件向法院起訴,進而由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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