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男與B男的長相、聲音及品味相像,結拜為兄弟並同住。A男與C女結婚後,B男仍未搬離。有天B男比A男先回家,發現C女已熄燈入睡。B男,假冒A男口吻,爬上C女的床求歡,C女不疑有他,與B男翻雲覆雨一夜。翌日,C女醒來發現A男深夜未歸,驚覺遭到B男欺騙,憤而對B男提告。
刑法上的「詐術」性交[1],是指行為人欺騙他人,讓他人誤以為是配偶,進而與他人發生性交,此規定於刑法第229條[2]。至於其他利用詐術違反他人意願為性交的情形,原則上均適用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是指行為人以違反他人意願的方法,進而與他人發生性交行為,例如欺騙他人小鬼纏身,必須透過性交靈修破解,俗稱宗教性交。
詐術性交罪的成立要件有二: (一) 施用詐術 (二) 詐術須讓配偶誤信有配偶關係而為性交。
所謂「誤信有配偶關係」是指被害人因受行為人欺騙,錯認行為人為自己在婚姻關係中的配偶而言[3]。詐術性交罪只適用於讓他人誤信為配偶關係,不包括男女朋友或客兄姘女等,且配偶關係是指現在存有婚姻關係的情況,不包含將來可能結婚的情形[4]。
法律上的詐術包含「積極的外在行動表示」與「消極的違反澄清義務」,詐術性交罪是屬於積極詐術行為,因為任何人沒有對他人說明是否為配偶的義務。舉例而言:如行為人模仿被害人配偶的聲音或習慣,就是積極的詐術行為;但行為人若只單純與被害人性交,僅是被害人單方面地誤認為配偶,因為行為人沒有澄清義務,所以不適用詐術性交罪。
本罪是刑法處罰妨害性自主犯罪中,唯一沒有處罰猥褻行為。雖然沒有立法明文詐術猥褻罪,但仍違反被害人意願而猥褻,是可能成立刑法第221條強制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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