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罪」規定在刑法第320條第1項[1],拆解分析法條文字,可以知道要符合「竊取」、「他人之動產」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才會成立「竊盜罪」。在法律上分析犯罪是否成立,會依照要件性質的不同,區分為「客觀構成要件」與「主觀構成要件」來做討論。(見圖1)
「客觀構成要件」是指法條描述外在上行為人做了怎樣的行為、發生了怎樣事情的文字,由法條拆解我們可以知道「竊盜罪」有以下的客觀構成要件:
「竊」是指「沒有得到他人的同意」,若有得到他人同意取得該物,那只是一般借用而已,但要注意,假如是因為詐騙而來的同意,則有可能構成「詐欺取財罪[2]」。至於「取」就是「取得」的意思,是指破壞他人的持有後,建立自己對物的持有,也就是拿走他人支配中的物品後,自己能夠利用、使用或支配該物。
若是拿走目前沒有任何人持有,卻是他人所有的物品,最多構成「侵占遺失物罪[3]」。另一種情形是,如果行為人本來就持有該物品,但後來想據為己有或是處分該物品,則是構成「普通侵占罪[4]」,例如:跟人借用珠寶後,上網把珠寶賣掉。
「他人之動產」是指他人持有的動產,要注意「持有」與「所有」的意義不同,「持有」就如前面所說的,只是一種可以利用、管理或支配的狀態,並非擁有該物的「所有權」,甚至不會因為「持有」該物品是否合法而有所區別,例如:偷拿小偷偷走的東西,還是會構成「竊盜罪」。「動產」就是不動產以外的物品,若是未得同意占用別人的不動產,則會構成「竊佔罪[5]」。
「主觀構成要件」是指法條描述行為人內心中的想法如何的文字,「竊盜罪」應符合以下的主觀要件:
雖然竊盜罪的條文並沒有「故意」的文字,但從規定在「刑法總則」的刑法第12條[6]來看,刑法規定的犯罪一定處罰故意行為。至於竊盜故意是指,知道並且想要讓犯罪事實發生,才會具有竊盜的「故意」。
除了「故意」外,竊盜罪的主觀還要求不法所有意圖。「不法所有意圖」可分為「不法」及「所有」兩個部分:
白話來說就是,知道自己沒有權利取得該物品,但還是拿走了該物。假如是以為自己有權利取得該物而拿走,就不具有「不法意圖」,就不會成立「竊盜罪」。例如:A在書店看到雜誌一本100元,但書店老闆剛好不在,A便放100元在書櫃上後直接拿走一本雜誌離去。在此情況下,因為買賣行為仍須雙方同意,A在沒有得到書店老闆同意下便直接取走雜誌,仍然符合竊盜罪的「客觀構成要件」,但是A主觀以為放100元在書櫃上給老闆,自己就已經等於買下一本100元的雜誌,因此「有權利」拿走一本雜誌,所以主觀上A沒有不法意圖,也不會構成竊盜罪。
指「排除他人使用並且供自己利用的意思」,若沒有不再讓原持有人使用的想法,就只是「使用竊盜」,不會構成犯罪,例如:未告知雨傘的主人,借用一下雨傘,使用完後馬上放回原處。如果只有排除他人使用的意思,自己沒有要利用該物的想法,則頂多構成「毀損器物罪[7]」或「毀損文書罪[8]」,例如:A覺得占用自己機車停車位的腳踏車很煩,所以把單車輪子拆掉並且丟棄到河裡,因為A沒有利用該單車的想法,所以只會構成「毀損器物罪」。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