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偷窺相關的處罰規定在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1]的妨害秘密罪,拆解分析法條文字,可以知道偷窺要符合「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和「他人之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才會成立妨害秘密罪,而在法律上分析一個犯罪是否成立,會依照要件性質的不同,區分為「客觀構成要件」與「主觀構成要件」來做討論。(見圖1)
「客觀構成要件」是指法條描述外在上行為人做了怎樣的行為、發生了怎樣事情的文字。由妨害秘密罪的法條拆解,我們可以知道有以下的客觀構成要件:
指沒有正當理由,假如在「有故」的情形下偷窺的話就不會成立犯罪。但要注意,依照現在的法院見解[2],必須要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才是「有故」,也就是要有法律的規定當作靠山,有正當或道德上的目的還是無故,例如:妻子為了調查丈夫有沒有外遇,所以在丈夫的車上和住的飯店房間放了監視器,雖然看似目的正當,但因為有危害丈夫隱私權的疑慮,而且沒有法律規定可以這麼做,所以妻子還是「無故」偷窺。
假如沒有利用工具或設備偷窺的話,就不會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頂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1款[3]。要注意的是,這裡的工具或設備要可以增加視覺能力才算,像是利用監視器或望遠鏡來偷窺,假如是用電鑽在牆壁鑽洞後再用肉眼偷窺,因為電鑽不是能夠增加視覺能力的工具,所以不會成立妨害秘密罪。
指暗中偷看,也就是沒有得到被看的人的同意。假如有得到同意才看的話就不是窺視,就不會成立犯罪。
比較有問題的是怎樣才算「非公開」?法院實務見解[4]認為,被偷窺者要有1.主觀上有不想被觀看的想法,再加上2.客觀上有能夠確保不被任意觀看的外在環境。例如:A不想要在洗澡時被別人看,但卻在露天的大眾浴池洗澡,因為在公開環境,此時就算有人拿望遠鏡看A洗澡,並不會成立妨害秘密罪。「隱私部位」也是類似的解釋,要有不想被他人看見身體部位的想法,以及對於身體部位已經做了防護被觀看的措施[5],只要具備這兩個條件的身體部位都算「隱私部位」。
「主觀構成要件」是指法條描述行為人內心對事件認識程度如何的文字。雖然妨害秘密罪的條文中並沒有「故意」,但從規定在「刑法總則」的刑法第12條[6]來看,刑法規定的犯罪一定處罰故意行為。至於故意是指,知道並且想要讓犯罪的事實發生,才會具有妨害秘密罪的故意。例如:想要用望遠鏡觀察天上的星星,卻在調整望遠鏡高度的時候不小心看到對面的女生在洗澡,因為沒有想要偷窺對面洗澡的想法,所以不是故意,頂多有過失,而刑法第315條之1[7]未特別規定過失,依刑法第12條,不會構成妨害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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