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女和B女是藥學系的同班同學,兩人為奪取學長芳心,明爭暗鬥、算盡心機,而學長最終選擇B女。A女心有不甘而欲殺害B女,便以自己所學知識,精心調配出一種無色無味的毒藥,並連續一週加進B女的水杯:
為了確認哪些屬於可以處罰的行為,可以將犯罪行為的過程分為五個階段:決意、預備、著手、完成行為、發生結果。(見圖1)
指行為人想要從事犯罪行為的想法或決定。一般來說,「決意」只是一種想法,所以一個人不管怎麼幻想,都不會成立犯罪,除非法律有特別明文規定,例如刑法第101條的暴動內亂罪[1]、第103條的通謀開戰罪[2]等。
指行為人為實現犯罪行為而從事的事前準備工作,例如為殺人而買槍或買毒藥。原則上刑法不處罰預備行為,除非法律有特別明文規定,例如刑法第173條的放火燒燬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3]、第347條的擄人勒贖罪[4]等。
指行為人開始實行構成犯罪的行為,例如已舉槍瞄準被害人或已將毒藥放入飲料,這些行為跟犯罪結果產生緊密連結,因此只有當行為人已著手,才會進入既遂與未遂的討論。
完成行為指行為人完成實行犯罪的行為。發生結果指發生行為人預期中的犯罪結果。兩者看似相同,實際上根據不同犯行而有不同意義。
以殺人罪[5]為例,一槍斃命僅發生在短短一瞬間,完成殺人行為跟發生死亡結果,幾乎同時而無法切割,但若是慢性下毒的行為,假設行為人只策畫要下毒五次,最後一次的下毒就是完成行為的時點,不過毒素累積需要時間,被害人直到三天後才死亡,此時才是發生死亡結果的時點,因此「完成行為」跟「發生結果」不能一概而論。
在本案例中,A女欲殺害B女,此一階段是殺人決意,刑法並不處罰。接著,A女自行調配毒藥,屬於殺人的預備行為,刑法第271條第3項設有特別規定,A女成立預備犯。完成研發後,A女連續數日將毒藥加入B女的水杯內,已是著手犯罪的實行,而最後一次的下毒行為是屬於完成行為的階段,一個月後B女死亡才算是發生結果,此時因A女已著手、B女死亡,因此本案A女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的殺人既遂罪。相反的,B女若未喝下已遭下毒的水,表示殺人結果並未發生,A女僅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的殺人未遂罪[6]。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