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既遂?什麼是未遂?

刊登:2018-10-24・最後更新:2022-12-09

案例

A男和B女婚後不久,就與秘書C女發生性關係,B女礙於腹中仍有小孩未選擇離婚。多年後,A男帶著D女和一對雙胞胎回家,並表示要和B女離婚,與D女再婚,B女憤怒至極而想殺死A男。為完成殺人計畫,B女主動與也有意殺死A男的C女聯絡,兩人決定由B女提供毒藥,讓C女放入A男的咖啡 :

一、因毒性過強,A男喝下咖啡後立即死亡。

二、C女已經將毒藥放入咖啡,卻在端去辦公室的路上被人撞倒,導致A男沒喝到毒咖啡。

三、B女誤以為花粉具有毒素,可以做為下毒所用,便自行購買多種花粉混和成藥粉,讓C女放入A男的咖啡。

四、正要放入毒藥時,C女回想起以前和A男的相處種種,於心不忍而放棄下毒。

本文

在《犯罪階段的認識[1]》中曾提到,犯罪階段可以分為五個階段:決意、預備、著手、完成行為、發生結果。而在行為人著手後,才會有既遂與未遂的討論。

當行為人著手後,發生犯罪結果,即稱為既遂,此概念較容易理解,如案例一中因毒性過強導致A男死亡,便屬於殺人既遂。相反的,若著手後並未發生犯罪結果,則稱為未遂,又可再細分為普通未遂(又稱障礙未遂[2])、不能未遂[3]、中止未遂[4]。(見圖1)

圖1 什麼是既遂?什麼是未遂?||資料來源:楊舒婷 / 繪圖:Yen
圖1 什麼是既遂?什麼是未遂?
資料來源:楊舒婷 / 繪圖:Yen

一、普通未遂

行為人已經著手犯罪的實行,但沒有發生犯罪結果,可能是他人造成的(如:本案的毒咖啡被撞倒)或自己的失誤(如:只有一發子彈,但沒有瞄準而打歪)。

在案例二中,C女已經將毒藥放入咖啡,差一點就可以讓A男喝下,A男因此逃過一劫,此種單純沒有發生結果的情況就屬於普通未遂。

二、不能未遂

行為人想要實現犯罪,也確實著手犯罪的實行,但因為手段、方法錯誤,根本不可能發生犯罪結果,而且行為本身也沒有危險性。

在案例三中,B女並不是使用真的毒藥,反而是完全不具傷害性的花粉,此種情況下,無論放多少劑量,A男都不會死亡,且對A男身體不會產生任何死亡危險,因此屬於不能未遂。

三、中止未遂

行為人已經著手犯罪的實行,但出於自願而想要中止犯罪行為的繼續。

在案例四中A男並未死亡,此時是C女自己決定要放棄下毒,不是受外界因素干擾,屬於中止未遂。

但應注意的是,必須是犯罪結果沒有發生才能算是中止未遂。假設C女已將咖啡交給A男,正想出手阻止時A男已經一飲而盡並死亡,此時C女仍舊成立既遂,不會因為突然出現的中止念頭而認定屬於中止未遂。

註腳

  1.   《犯罪階段的認識》
  2.   刑法第25條:「I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II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3.   刑法第26條:「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4.   刑法第27條:「I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II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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