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A與弟弟B過去曾與鄰居C發生爭執,而對C心生恨意。某日兩人路過C住宅,一時興起朝C的房屋丟石頭,其中一顆石頭打破C屋的窗戶。事後C欲告A、B兩人毀損,但法官卻發現,現有的證據中,只能透過監視錄影畫面確認兩人都有丟擲石頭,無法判斷出是誰丟的石頭擊中了窗戶。
罪疑唯輕原則是指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一定要有充分的證據[1],若現有的證據不足以讓法官確信某個犯罪要件成立時,必須做出對被告有利的認定。此原則是基於法官必須按照證據來審理案件,不能單憑臆測或推論來對案件事實進行認定。舉例而言,某案件審理過程中,雖然在被告家中找到失竊的物品,但現存的證據仍不足以證明被告就是去行竊的人,那依照罪疑唯輕原則,法官就不能認定被告成立竊盜罪[2]。
刑事程序有兩個很重要的功能就是發現真實,並且讓刑罰制裁施加正確的人身上。在過去的判決[3]中法官曾經說過,法官審理案件必經過非常嚴謹的證明,並且按照證據來認定事實。但由於法官並非全知全能,若非有證據來協助認定事實,真實的情況難以確認,此時為了保障人權並確保裁判的正確性,在犯罪事實仍存有疑問的情況下,必須就已經確認的事實,對被告作相對有利的認定。
然而,人力與科技都有他的極限,即便已經盡力調查過,有時還是會有對犯罪事實存否不明瞭的情形,此時「罪疑唯輕原則」就可以作為法官面對這種情況時判斷的準則。
案例中,雖然A跟B確實都有丟石頭,但證據卻無法讓法官判斷到底哪一顆石頭打破C的窗戶,無法認定誰應該對毀損的結果負責。此時基於罪疑唯輕原則,法官只能認定A與B兩人所丟的石頭都沒有擊中窗戶,所以A跟B都不成立毀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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