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恐嚇取財罪?

文:匿名(認證法律人)
刊登:2018-10-24・最後更新:2022-11-29

案例

A持偷拍的照片攔住B女星,並威脅若不交出錢包便公開照片。

本文
圖1 恐嚇?取財?得利?||資料來源:匿名 / 繪圖:Yen
圖1 恐嚇?取財?得利?
資料來源:匿名 / 繪圖:Yen

一、什麼是恐嚇?

行為人以口頭或文字等方式作出強暴、脅迫行為,只要可以影響對方的行動、內心想法,使被害人感到害怕,但還有其他可以選擇的對抗手段,還沒達到不能抗拒的程度,就屬於恐嚇[1]

二、恐嚇取財罪

依據刑法第346條[2]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行為人為了將他人的財物據為自己或他人所有,利用恐嚇的手段,使對方因為害怕而交付財物。財物就是指有形的財產,例如:金錢、汽車等。

三、恐嚇得利罪

依據刑法第346條第2項規定:「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行為人利用恐嚇的手段,而取得無形的財產利益,例如: A欠B 500萬元的債務,但日後不想償還,A便恐嚇B以免除他的500萬元債務,此處「債務的免除」即為A取得的無形利益。

四、恐嚇未遂罪

刑法是以處罰既遂犯為原則,未遂犯除非刑法有明文規定才會處罰。刑法第346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即為刑法上有處罰未遂犯的例外規定。行為人覬覦他人財產,並開始進行恐嚇行為後,即便未取得財物或財產利益,仍有刑罰。

五、如何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成立恐嚇罪的既遂犯或未遂犯?

行為人因為恐嚇行為而「取得」財物或財產利益,就是既遂。當行為人實施恐嚇行為,就已經達到著手的程度,但還沒「取得」財物及財產利益,屬恐嚇罪未遂犯。如果行為人還沒進行恐嚇行為,只是在心裡構思,或準備恐嚇,就還沒達到著手的程度,則不成罪。

六、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人恐嚇取財的目標,是他人先前因為其他刑事犯罪所取得的贓物,也構成恐嚇取財罪。我國實務上認為,「財產」是指任何有經濟交換價值的物或利益,因此刑法第346條的規定包含贓物或違禁物[3]

註腳

  1.   最高法院80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恐嚇行為不以將來之惡害通知為限,即以強暴脅迫為手段,而被害人未達於不能抗拒程度者,亦屬之。」
  2.   刑法第346條
  3.   司法院院字第 1565 號解釋:「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物。包括贓物及違禁物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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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裕翔(進階會員) 2021-01-04 05:02:27
謝謝分享,在這學到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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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坤利(進階會員) 2023-01-24 16:3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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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坤利(進階會員) 2023-01-24 16:3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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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3-01-24 16: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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