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趁夫妻B、C外出,進入B與C共同的住處偷東西,因為B、C不久後就返家,A未得手就躲進廁所內,仍被B發現,A、B發生扭打,身強體壯的B將A壓制在地,造成A右手扭傷,B能否主張自己無罪?
B將A壓制在地並造成A右手扭傷,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罪[1]以及刑法第277條的普通傷害罪[2],但A這樣的情況是因為B現正面臨A對其居住安全及財產權產生危害的「防衛情狀」當中,而B所為的「防衛行為」不僅是為了防衛自己,也是在防衛C的權利,並且是客觀上所「必要」的手段,所以可以依據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3]主張不成立犯罪。以下介紹刑法第23條的要件。(見圖1)
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成立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必須有一個「防衛情狀」正在發生,亦即「現在」有一個「不法侵害」行為存在:
「不法」可以說是「違反法律」,但不以刑法為限,其他法律所承認的利益也包括在內[4]。因此,A未經B、C的同意進入其住處,實已侵犯B、C的居住安全領域。而且A進入B、C住處雖然沒有成功偷到東西,但已造成B、C可能失去財產的危險,實屬「不法侵害」,觸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加重竊盜未遂罪[5]。
侵害行為不能是「過去」,也不能是「未來」。對過去行為的反擊有可能是報復,對尚未發生的行為予以攻擊有可能是個人的臆測想像[6],不一定實際發生。因此,A仍在屋內還沒離開,而且仍可能造成B、C失去財產的危險,屬於「現在」的不法侵害。
在確認有「防衛情狀」發生後,所為的「防衛行為」必須是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的「權利」,而且必須是「必要」的手段,不能過當:
只要權利遭受侵害,無論是自己還是他人,都可以進行防衛;權利的性質,不限於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等,財產也在保護範圍內,例如:錢幣、紙鈔、有價證券等等[7]。因此,B為了保護自身及C的居住安寧與財產,可以對竊賊做出防衛行為。
必要性是指能夠「有效」防衛,且侵害最小的手段。從侵害行為的方法、方式、輕重、緩急或侵害權利的種類與程度判斷,以認定防衛行為是否超越必要的程度[8]。因此,B為了避免A在屋內繼續偷竊或是在屋內亂竄,將A壓制在地或是扭傷手腕,是有效的防衛行為,讓A無法繼續偷竊,而且對A的傷害是最小的,所以可以依據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主張不成立犯罪。
註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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