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壓制小偷卻造成對方死亡,有罪嗎?什麼是防衛過當?

刊登:2018-10-24・最後更新:2022-11-29

案例

A趁夫妻B、C外出,進入B與C共同的住處偷東西,因為B、C不久後就返家,A未得手就躲進廁所內,仍被B發現,A、B發生扭打,身強體壯的B將A壓制在地,使A無法動彈。但因B是壓制A的臉部並緊拉A的衣領,而且直到警員到場才鬆手,導致A窒息死亡。試問A是否能夠主張正當防衛?

本文

一、

B將A壓制在地並造成A窒息死亡,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罪[1]以及刑法第276條的過失致死罪[2],但A這樣的情況是因為B現正面臨A對其居住安全及財產權產生危害此「防衛情狀」當中,而B所為的「防衛行為」不僅是為了防衛自己,也是在防衛C的權利,可是因為造成A死亡的結果,所以可以主張「防衛過當」而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如何判斷「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見圖1)

圖1 正當防衛也有錯? 什麼是「防衛過當」?||資料來源:洪偉修 / 繪圖:Yen
圖1 正當防衛也有錯? 什麼是「防衛過當」?
資料來源:洪偉修 / 繪圖:Yen

「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分別規定在刑法第23條[3]本文及但書中:「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而「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兩者,都是面臨「防衛情狀」,但前者所使用的「防衛行為」是客觀上「必要」,而且「相當」,後者的「防衛行為」則是客觀上不必要,或是不相當的,而屬「防衛過當」:

(一)

「必要」:必要性是指能夠「有效」防衛,且侵害最小的手段。從侵害行為的方法、方式、輕重、緩急或侵害權利的種類與程度判斷,以認定防衛行為是否超越必要的程度[4]。因此,其實B為了避免A在屋內繼續偷竊或是在屋內亂竄,將A壓制在地或是扭傷手腕,就能夠達到目標,而不需要剝奪A的生命,故B的防衛行為已屬過當。

(二)

「相當」:防衛行為所要保護的法益,與所攻擊的法益間,在價值上不能相差太多[5]。因此,B用剝奪A生命的方式,避免A在屋內偷東西並危害居住安寧,生命法益跟財產法益及居住安寧法益相比,人生命的價值高於財產及居住安寧維護。人能活在世上是最重要的事,當失去生命時,其他的權利就無從存在,因此普世才會認為人的生命價值是最高的,因此B所為的防衛行為並不相當,而屬「防衛過當」。

註腳

  1.   刑法第302條:「
    I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II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II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2.   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   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4.   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475號刑事判例:「對於現在不法侵害之防衛行為是否過當,須就侵害行為之如何實施,防衛之行為是否超越其必要之程度而定,不專以侵害行為之大小及輕重為判斷之標準。」
  5.   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3449號刑事判決:「刑法第二十三條前段規定正當防衛,不罰之違法阻卻事由,係以行為人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本乎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意思,在客觀上有時間之急迫性,並實施反擊予以排除侵害之必要性,且其因而所受法益之被害,亦符合相當性之情形,予以實施防衛行為(反擊) 者,始稱相當。倘若行為人所實施之反擊,就實施之時間以言,雖符合急迫性之條件,然於客觀上若不具備實施反擊之必要性,或實施之方法(或手段),有失權益均衡之相當性,又該當某一犯罪構成要件者,即該當防衛過剩行為,構成阻卻責任之事由,而為行為阻卻責任應予審認之範疇,仍具備行為之違法可罰性,自亦應法課予應負之刑責,此與正當防衛之阻卻違法,具違法可罰性者,究有不同,不容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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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3-12-29 23:15:09
如果今天我必須在奪取他人的生命下才能保護自身的生命安全,那這算防衛過當嗎?今天10幾個人如果認錯仇人拿刀要砍我,最快速能讓我安全的方法是快速減少對方的人數,而為避免對方事後尋仇必須將對方的生命抹除,畢竟法律只會保護當下被誤認成仇人的我,沒辦法保護事後的我被幫派尋仇,為了不要等待遲來的正義而奪取其性命的行為是否可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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