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兒童與少年從事性交易,違反的法律有哪些?

刊登:2018-10-24・最後更新:2023-03-25

案例

A和B是合作伙伴,由A替7歲以上未滿18歲B尋找有意買春的客人,並且由A負責開車,將B送至客人指定地點進行性交易,然後A和B再對所得金錢拆帳。

一日,A接洽到C有意進行性交易,於是由A開車載送C至套房與B進行性交易完成。

本文

因為B為7歲以上未滿18歲,本案同時涉及多個法律,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而應該優先適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在2015年2月4日修正,將名稱改成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全文共55條,並且於2018年7月1日起完全生效[1]

處罰「與未成年人性交易」,目的是避免在性交易過程中,對於未成年人產生的不良影響,和對於未成年人的侵害,因此用刑法的特別法作為保障方式,對於與未成年性交易的人處以與刑法不同的處罰。

本案B(性工作者)的年紀會決定C(嫖客)所觸犯的法律。(見圖1)

圖1 與兒童、少年性交易,會有什麼處罰?||資料來源:王育章 / 繪圖:Yen
圖1 與兒童、少年性交易,會有什麼處罰?
資料來源:王育章 / 繪圖:Yen

一、B為7歲以上未滿16歲。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1項[2]規定,依刑法之規定處罰。就是刑法第227條[3]與未成年人為性交猥褻罪。

二、B滿16歲但未滿18歲。

雖然刑法第227條對與年滿16歲之人發生性交猥褻者已經不處罰,但是為了避免未成年人在性交易過程中淪為被剝削的受害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將所有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的性交易[4]視為性剝削,依照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2項[5],C將會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案例中,負責媒介(仲介)和載送的A,屬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第1項[6]中的「媒介、協助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面臨了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可以同時處以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因為A和B有所得拆帳的協議,而會進一步成立同法條文第2項的「意圖營利媒介性剝削」,處罰將加重: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處以新臺幣500萬罰金[7]

註腳

  1.   在中間有進行部分條文的修法,因此部分條文生效時間不一。
  2.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1項:「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3.   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
    I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III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IV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V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4.   詳見本系列文章:王育章(2023),《介紹性交易》。
  5.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2項:「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6.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第1項:「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7.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第2項:「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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