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積欠B借款10萬元遲遲未償還,因此遭到B提起刑事詐欺告訴,事後檢察官認定本案屬於民事債務糾紛,且無法認定A當初有詐欺故意,因此對A作成不起訴處分。但A卻認為B的提告根本是亂告、是誣告,因此欲對B提起刑事誣告之告訴。試問,本案B是否成立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
從事律師職務以來,不時會有民眾詢問:「我明明已經付了房租,為何房東又提起給付租金的民事訴訟,我可以告房東誣告嗎?」、「對方東西放在我這裡,從來都不來跟我追討回去,沒想到今天他卻告我刑事侵占,這樣算是誣告嗎?」、「我可以拿這個不起訴處分書作為告他誣告罪的證據嗎?」等問題。由此可知,誣告罪似乎是多數被告反擊的武器。但誣告罪真的有這麼容易成立嗎?(見圖1)
刑法第169條第1項明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1]。」由此可知,誣告者只限於「刑事」與公務員行政「懲戒」處分兩者,並不包含「民事」訴訟,也就是說在民事訴訟中沒有誣告罪的問題。
縱使是刑案被告獲得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告訴人也不一定會構成誣告。因為所謂誣告是指:將「虛偽不實在的事實或證據」作為告訴內容或證據。也就是說,告訴人的告訴內容可能是憑空杜撰或編造的,或是提告的證據是造假的……等等情形。例如,為了避免丈夫(男友)生氣,因此謊稱自己遭「小王」性侵,但實際情況是男女雙方兩情相悅的性行為。
相對而言,如果只因為告訴人當初提告時證據不足,或是出自於對法律規定的誤解,檢察官因而作成不起訴處分,而且又無法證明告訴人是故意虛構告訴事實的話,仍舊不構成誣告罪[2]。因為所申告的事實,並不是故意完全憑空捏造。例如以為借錢不還就是詐欺罪、沒有依約定辦事就是背信罪、貸款利息過高就是重利罪……等等。
A積欠B借款是事實,因此B並沒有虛構事實,而且在法律上A、B之間只是單純民事消費借貸糾紛,不屬於刑事詐欺罪,因此縱使檢察官對A作成不起訴處分,B仍然不構成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3]。
註腳
劉嘉宏(2019),《向警察謊報東西遭竊,當心觸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