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乎在每一個刑事判決中都會討論到「犯罪競合」,只是在結果上大多看不出來而已,其實是個非常普遍也十分重要的法律概念。
刑法要處罰的對象是被告的「行為」,所以原則上一個行為只會處罰一次。競合的第一種作用,是因為有時候被告的一個行為同時會觸犯很多法律,這時就需要透過「犯罪競合」,來讓法官決定該用哪個罪名去處罰這個被告。而在另一種情況,被告很多個行為同時觸犯很多罪名,為了不要分開審判以節省司法資源,所以採用「數罪併罰」的競合方式,幫被告決定一個最終刑度。犯罪競合主要可以分為實質競合、法條競合與想像競合三類,以下說明。(見圖1)
實質競合就是大家常常聽到的「數罪併罰」。當一個被告同時犯了很多案件,經過法院認定這些案件相關,把它放在同一個法庭審理時[2],判決通常會是:「被告A涉犯甲罪,判一年;被告A涉犯乙罪,判二年。」這時,為了訴訟經濟,也為了讓被告可以知道總共是要被關多久,法官會定一個三年以下、二年以上的刑度[3],這就是所謂的「實質競合」。
法條競合是指如果一個行為先後犯了好多條罪,但這些法條要保護的利益(法益)都是一致時,就會用法條競合來處理。舉例來說,A早就看B不順眼了,想給B一個教訓,讓他受重傷住幾個月的院,就拿刀朝B胸口捅下去,最終造成B的重傷。當A發動攻擊,刀刺到皮膚的那刻,A就犯了傷害罪[5];插到底,A就犯了重傷害罪[6]。A的行為同時犯了兩條罪名,但都是侵害了B的身體法益,這時法官就會採用法條競合選擇一個最適合的罪來判刑,也就是重傷害罪。
想像競合是指,如果被告的一個行為同時侵害了兩個法益。例如故意追撞他人車輛同時犯了毀損罪[8](財產法益)及傷害罪(身體法益),但是被告的行為其實只有一個,法官總不能把它分開認定、判刑,這時法官就會將兩個罪名互相比較,而以較重的罪名處罰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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