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的行為觸犯很多法律時,判決中真的會一一論罪嗎?什麼是犯罪競合?

刊登:2018-10-24・最後更新: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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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乎在每一個刑事判決中都會討論到「犯罪競合」,只是在結果上大多看不出來而已,其實是個非常普遍也十分重要的法律概念。

一、刑法中的競合是什麼意思

刑法要處罰的對象是被告的「行為」,所以原則上一個行為只會處罰一次。競合的第一種作用,是因為有時候被告的一個行為同時會觸犯很多法律,這時就需要透過「犯罪競合」,來讓法官決定該用哪個罪名去處罰這個被告。而在另一種情況,被告很多個行為同時觸犯很多罪名,為了不要分開審判以節省司法資源,所以採用「數罪併罰」的競合方式,幫被告決定一個最終刑度。犯罪競合主要可以分為實質競合、法條競合與想像競合三類,以下說明。(見圖1)

圖1 什麼是犯罪競合?||資料來源:簡大為 / 繪圖:Yen
圖1 什麼是犯罪競合?
資料來源:簡大為 / 繪圖:Yen

二、實質競合[1]

實質競合就是大家常常聽到的「數罪併罰」。當一個被告同時犯了很多案件,經過法院認定這些案件相關,把它放在同一個法庭審理時[2],判決通常會是:「被告A涉犯甲罪,判一年;被告A涉犯乙罪,判二年。」這時,為了訴訟經濟,也為了讓被告可以知道總共是要被關多久,法官會定一個三年以下、二年以上的刑度[3],這就是所謂的「實質競合」。

三、法條競合[4]

法條競合是指如果一個行為先後犯了好多條罪,但這些法條要保護的利益(法益)都是一致時,就會用法條競合來處理。舉例來說,A早就看B不順眼了,想給B一個教訓,讓他受重傷住幾個月的院,就拿刀朝B胸口捅下去,最終造成B的重傷。當A發動攻擊,刀刺到皮膚的那刻,A就犯了傷害罪[5];插到底,A就犯了重傷害罪[6]。A的行為同時犯了兩條罪名,但都是侵害了B的身體法益,這時法官就會採用法條競合選擇一個最適合的罪來判刑,也就是重傷害罪。

四、想像競合[7]

想像競合是指,如果被告的一個行為同時侵害了兩個法益。例如故意追撞他人車輛同時犯了毀損罪[8](財產法益)及傷害罪(身體法益),但是被告的行為其實只有一個,法官總不能把它分開認定、判刑,這時法官就會將兩個罪名互相比較,而以較重的罪名處罰被告。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2.   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一、一人犯數罪者。」
    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1項:「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3.   中華民國刑法第51條第5款:「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4.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4176號刑事判決:「法規競合則係同一構成要件,因法律規定之錯綜複雜,致同時有數法條可以適用,應擇其一而排斥其他,為法條之併合,亦即法律適用之問題。」
  5.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6.   中華民國刑法第278條第1項:「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7.   中華民國刑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並請參前註4提到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4176號刑事判決:「想像競合係指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而觸犯數罪名,應從一重論處。其外形上具備數構成要件,但包括的作為一個構成要件加以評價,乃犯罪之併合,亦即犯罪之個數問題。」
  8.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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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omas(進階會員) 2020-08-24 08:43:48
實質競合部分,「定一個三年以下、一年以上的刑度」寫錯了,應為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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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啟翃(一般會員) 2022-02-04 12:56:23
講解的很清楚,很白話,讓人容易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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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婉婷(進階會員) 2022-10-29 07:46:15
講解得非常清楚淺顯易懂,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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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3-09-18 04:39:00
講解得非常清楚淺顯易懂,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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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3-12-16 21:11:54
老師你好,可以請教一下,如為本國籍漁船載運(偷渡犯、安非他命100箱)是否適用實質競合論;如將本國籍漁船改為非本國籍貨輪是否依然適用實質競合論(於停靠本國港口內之貨輪船上)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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