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A得知友人與B的感情糾紛,在臉書找到當事人B的臉書帳號,並從好友名單中得知室友C為B的臉書好友,因而向C借手機查看,獲得B設為「僅好友可見」的含有本人長相照片、社交活動貼文與聯絡電話。A將B上述資訊公布在Dcard[1]與PTT的BG板[2],請大家評評理。A的行為可能會有什麼法律爭議?
註腳
所謂的「人肉搜尋」(一般簡稱為「肉搜」),是指結合工具搜尋結果並以人工過篩資訊後,找出特定對象的搜索過程[1]。 肉搜就像拼拼圖,搜尋者從網路各處獲得的片段資訊累積到一定數量,或是獲得重要的資訊片段,就有機會拼湊出能夠識別特定人的資訊。正因為肉搜能短時間集中特定人的相關資料,因此常被用來公審。
含有本人長相的照片、社交活動貼文與聯絡電話,得以直接辨識出B,因此是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一般簡稱「個資法」)保護的個人資料(一般簡稱「個資」)。A找出上述個資並公布在校內交流板,涉及個人資料的「蒐集」與「利用」行為。
A要讓校內公眾「對B的感情糾紛評評理」,並不是單為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而且B的個人資料也不屬於公開場合或公開活動中,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的影音資料。因此,A蒐集與利用B個人資料的行為,無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2]免於受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範,仍應繼續討論A的法律責任。
A為非公務機關,在「蒐集」與「利用」個資上,必須分別遵守個資法第19條[3]與第20條[4]規定: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特定目的與情形下蒐集,並在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若有違反,依據第41條[5]規定,可能面臨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主管機關也能夠依據第47條[6]課予罰鍰。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允許在特殊情形下,得將個資利用在蒐集目的的範圍之外。但根據司法實務見解[7],個人資料的利用,無論是特定目的範圍內或外的利用,都不能超過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8]的限度。
A在無特定目的且未經同意下,蒐集B的個人資料,既非為公共利益所必要,取得來源亦非一般可得來源,且可能有損於B的權益,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A的利用情境,也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的特殊例外情形,因此不能將個人資料做目的外的利用。A可能因而面臨高達5年的刑責與行政罰鍰。
其他的法律責任,則視個人資料被利用的情境而定。由於A在網路上的留言涉及他人名譽,可能會有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9]與民法第195條[10]的民事賠償責任。
近年來當重大社會案件發生時,網路上都會引起肉搜熱潮,並在各大社群媒體上張貼嫌犯的照片與其他資訊。雖然這樣的行為,可能可以被解釋為符合「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而蒐集,並且是為了「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利用,但仍須注意個人資料的蒐集與利用行為,與公益間的關聯性,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