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劉立耕(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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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羈押與否何人決定?
羈押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在適用上應從嚴處理。而1997年刑事訴訟法修法後,羈押改採「絕對法官保留」,僅法官有決定羈押與否的權限,檢察官只剩聲請羈押權而無決定羈押與否的權限。
二、羈押程序如何進行?
(一)偵查中羈押與審判中羈押的差別
依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的先後,羈押可分為檢方進行案件調查時的「偵查中羈押」和起訴移交法院審理後的「審判中羈押」。偵查中的羈押是由檢察官提出聲請,再由法官進行准駁;而審判中的羈押則是由審理案件之法官單獨決定。
(二)羈押程序如何審查?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1]之規定,如要羈押被告,則須符合以下要件:
1. 經法官訊問、
2. 犯罪嫌疑重大、
3. 有羈押原因、
4. 有羈押必要、
5. 無不得羈押原因。
因此,若法官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不大,或無羈押原因,或雖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或有不得羈押之原因[2]存在,則此時就無法裁定羈押被告,而只能選擇具保、責付或是限制住居等羈押替代手段。
三、什麼是押票?核發程序又是什麼呢?
押票就是「准予羈押被告」的書面文書。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之規定[3],押票上除應由被告「按捺指印」外,尚應記載: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
(二)案由及觸犯之法條。
(三)羈押之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
(四)應羈押之處所。
(五)羈押期間及其起算日。
(六)如果不服羈押處分的救濟方法,例如提起抗告[4]。
因此,一個合法的羈押程序,須由法官訊問被告,且認定有羈押的需求,並進而簽發押票且在押票上簽名(「令狀原則」之展現),程序才算完整、合法。
3月18日,警持搜索票將在家中的男朋友逮至鳳山偵查隊,在身上查扣海洛英等相關違禁品,被起訴販賣,當晚便移送地檢,隔日就從地院送至燕巢監獄羈押,身份是被告,無禁見!過2天,家裡收到地院寄來的聲羈字公文,在羈押起算日那欄填寫「自109年3月 日起羈押2月」(並沒有填寫日)我男友有自白承認販賣事實為減輕日後的刑期,羈押至今,期間有出庭2次,男友在4月29給我的來信中表示,近期如開第三庭,或許有可能交保的話,到時會來電讓我去保他回來!這些天來我度日如年加上難過傷心及過度想念,精神科診斷確患憂鬱症…雖事發至今才49天!押票上的期限2個月,眼看就快讓我熬到了,今日上午收到地院寄來的訴字公文,內容一樣是押票,在羈押期間及起算日那欄填「自109年5月1日起羈押3月」…
下一欄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打√的是下面的「得於五日內以書狀…」那個~
我想請教…為什麼又押?
我男友承認了,當下因能交保不是嗎?
那再押就共5個月,有其它解決的方式嗎?求解答~萬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