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如何決定?押票如何簽發?


文:劉立耕(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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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羈押與否何人決定?

羈押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在適用上應從嚴處理。而1997年刑事訴訟法修法後,羈押改採「絕對法官保留」,僅法官有決定羈押與否的權限,檢察官只剩聲請羈押權而無決定羈押與否的權限。

二、羈押程序如何進行?

(一)偵查中羈押與審判中羈押的差別

依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的先後,羈押可分為檢方進行案件調查時的「偵查中羈押」和起訴移交法院審理後的「審判中羈押」。偵查中的羈押是由檢察官提出聲請,再由法官進行准駁;而審判中的羈押則是由審理案件之法官單獨決定。

(二)羈押程序如何審查?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1]之規定,如要羈押被告,則須符合以下要件:

1. 經法官訊問

2. 犯罪嫌疑重大、

3. 有羈押原因、

4. 有羈押必要、

5. 無不得羈押原因。

因此,若法官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不大,或無羈押原因,或雖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或有不得羈押之原因[2]存在,則此時就無法裁定羈押被告,而只能選擇具保責付或是限制住居等羈押替代手段。

三、什麼是押票?核發程序又是什麼呢?

押票就是「准予羈押被告」的書面文書。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之規定[3],押票上除應由被告「捺指印」外,尚應記載: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居所

(二)案由及觸犯之法條。

(三)羈押之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

(四)應羈押之處所。

(五)羈押期間及其起算日。

(六)如果不服羈押處分的救濟方法,例如提起抗告[4]

因此,一個合法的羈押程序,須由法官訊問被告,且認定有羈押的需求,並進而簽發押票且在押票上簽名(「令狀原則」之展現),程序才算完整、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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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0-05-05 10:29:34
尋求幫助~
3月18日,警持搜索票將在家中的男朋友逮至鳳山偵查隊,在身上查扣海洛英等相關違禁品,被起訴販賣,當晚便移送地檢,隔日就從地院送至燕巢監獄羈押,身份是被告,無禁見!過2天,家裡收到地院寄來的聲羈字公文,在羈押起算日那欄填寫「自109年3月 日起羈押2月」(並沒有填寫日)我男友有自白承認販賣事實為減輕日後的刑期,羈押至今,期間有出庭2次,男友在4月29給我的來信中表示,近期如開第三庭,或許有可能交保的話,到時會來電讓我去保他回來!這些天來我度日如年加上難過傷心及過度想念,精神科診斷確患憂鬱症…雖事發至今才49天!押票上的期限2個月,眼看就快讓我熬到了,今日上午收到地院寄來的訴字公文,內容一樣是押票,在羈押期間及起算日那欄填「自109年5月1日起羈押3月」…
下一欄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打√的是下面的「得於五日內以書狀…」那個~
我想請教…為什麼又押?
我男友承認了,當下因能交保不是嗎?
那再押就共5個月,有其它解決的方式嗎?求解答~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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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i(進階會員) 2022-05-06 12:33:09
5/5發文的那位小姐~他們有回妳嗎?因為我也遇到一樣問題,想知道他們有回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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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百科(認證法律人) 2022-05-09 01:17:41
留言提問者已有實際個案需求,強烈建議攜帶所有相關資料,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
現在有許多單位都設有免費的法律諮詢,例如縣市政府、各公所、各律師公會、大學等,建議您可以搜尋附近的機構有無提供相關服務。此外,如果符合低收入、中低收入等身分,也可以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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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2-08-31 12:56:01
「偵查中羈押」由檢察官提出聲請,必須以被告已被合法拘提或合法逮捕(直白地說就是依法被抓者)為前提,本文二之(二)所述要件,需作補充。如果被告是自行到案接受檢察官訊問(例如自首、投案、收到傳票報到),並未被拘捕,而檢察官想要聲請羈押時,就必須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但書規定,先把被告逮捕,然後才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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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4-03-14 11:28:48
為什麼沒寄押票給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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